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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投资报:淘宝首尝司法网拍 合法性遭质疑 发布日期:2013-11-10 来源:康吉拍卖

        日前,浙江省高院和淘宝网联合推出的网络司法拍卖平台正式上线(http://sf.taobao.com/),淘宝网宣布,今后浙江省各级法院涉诉资产都将在淘宝网上进行司法拍卖。淘宝网称,司法拍卖平台上线后,首批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公示的拍卖标的物为北仑区法院和宁波鄞州区的涉诉车辆,起拍价分别是 199900元和 50000元。此消息一出便在国内拍卖业界和相关社会人士间引起强烈关注和质疑。

  正方:“反潜”、降佣、简化是主题

  正方观点认为:此举是国内首次尝试,能有效避免“潜规则”滋生蔓延,有些地方在拍卖工作中出现低估贱卖、缩水贬值、暗箱操作等问题,给当事人利益带来受损。淘宝网相关人士表示,在标的物公告期间,有意向的竞买人可以了解标的物的具体信息。整个司法拍卖流程包括报名交纳保证金、出价竞拍、支付拍卖成交款三个环节。和普通的网络竞拍不同的是,司法拍卖需要核实竞买人的真实身份,所以竞买人的支付宝必须通过实名认证,否则就无法参与竞拍。

  淘宝司法拍卖一大优点就是全程通过网上操作参与竞价,竞买人不需要到固定的拍卖大厅现场,也不需要举牌竞价,通过点击鼠标就可以完成。

  有关人士表示,浙江省高院和淘宝网的涉诉资产网络竞拍合作模式,是一项司法拍卖方式的改革,在国内是首次尝试。支持者认为,这是司法拍卖改革的一个重大突破,也是网络电子商务领域协助司法活动的重大成果,甚至是法院与电子商务之间紧密合作的典范。

  反方:淘宝司法拍卖主体、程序均违法

  按照拍卖规则,淘宝司法拍卖平台可全程通过网上操作参与竞价,不需要拍卖师、拍卖场地等,可实现零佣金。这个平台刚刚推出,立刻引起了行业内外的极大争议。来自于拍卖行业的反对声音不绝于耳,甚至有拍卖专家怒斥这种做法“很荒唐”!

  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中国互联网协会政策与资源委员会专家、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委员会委员于国富认为:司法拍卖应该遵守的法律法规有《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其中,《拍卖法》是我国所有拍卖行为都应该遵守的一项行业根本大法。这项法律中有如下规定:第十条拍卖人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从事拍卖活动的企业法人。第十一条拍卖企业可以在设区的市设立。设立拍卖企业必须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审核许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第十四条拍卖活动应当由拍卖师主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取得政府管理部门行政许可并达到一定资质等级的评估、拍卖机构,可以自愿报名参加人民法院委托的评估、拍卖活动。

  综上所述,淘宝司法拍卖平台的违法性具体表现为:

  1.拍卖主体违法

  根据《拍卖法》第十条、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有权利从事网络司法委托拍卖的只能是经过拍卖行业主管部门审批成立,并取得中国拍卖行业协会核定的一定资质等级的拍卖公司。根据笔者研究,目前淘宝司法拍卖平台的经营者是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于律师没有查到该公司从事拍卖行业的行政许可记录,也没有查到其拍卖资质等级记录。可见,该拍卖平台抛开拍卖公司的参与,直接与法院合作从事司法委托拍卖,主体存在重大瑕疵。

  2.拍卖程序违法

  于国富注意到相关媒体介绍淘宝司法拍卖平台时强调的“不需要拍卖师、拍卖场地等”这一“优势”。于国富认为,这个优势隐藏着巨大的程序瑕疵。一方面,因为拍卖活动具有的复杂性和专业性,《拍卖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了“拍卖活动应当由拍卖师主持”,这样才能保障拍卖会的有序、高效、合法进行。淘宝司法拍卖平台抛开拍卖师搞司法拍卖,严重违反拍卖法的程序性规定,一旦出现拍卖纠纷,其拍卖有效性将受到很大挑战。

  于国富认为,新技术是社会发展的重要动力,任何一个行业都应该努力采用新技术来改善效率,提高生产率。在这个意义上来讲,浙江高院试图利用淘宝拍卖平台来提高司法拍卖的效率是有其积极意义的。但是,另一方面我们必须注意的是,对新技术的应用必须以“不违法”作为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