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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网络拍卖】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浦镇35街坊1/20丘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京东网第一次拍卖】 发布日期:2022-06-21 来源:康吉拍卖

竞买公告

拍卖公告

 

上海金融法院将于202271510时至202271810时止(延时除外)在“京东网”(www.jd.com)上公开进行网络司法拍卖活动,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浦镇35街坊1/20丘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丘)面积为16765平方米,使用权面积:16765.1平方米;沪房地浦字(2009)第206820号;土地权属性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出让;土地用途:商业;使用期限:2004831日至2044830日止。

 

协议价:60059万元

 

起拍价:48047.2万元;保证金:4000万元;增价幅度:200万元及其倍数。

 

二、拍卖时间:202271510时至202271810时止(延时除外)

 

三、竞买人须在拍卖竞价程序结束前交纳保证金,经本院或网络服务提供者确认后取得竞买资格。拍卖结束后,本标的物买受人支付的保证金作为成交款的一部分,自动转入本院指定账户;未竞得标的的竞买人所交付的保证金将不计息按原付款方式原渠道如数退还原支付账户。

 

四、拍卖方式:本次拍卖设有起拍价,采取增价拍卖方式,同时设置延时出价功能。竞价程序结束前五分钟(以系统接受竞价的时间显示为准)内无人出价的,最后出价即为成交价;在竞价程序结束前五分钟(以系统接受竞价的时间显示为准),如果有竞买人出价竞拍,竞价时间自该出价时点顺延五分钟,循环往复直到没有竞买人出价竞价时,拍卖结束,最后出价即为成交价。

 

五、咨询、展示:自公告之日起至拍卖结束前,有意者请向法院委托的拍卖辅助机构上海康吉拍卖有限公司咨询看样需预约或至现场登记,看样由拍卖辅助机构现场陪同。

 

六、拍卖成交余款(拍卖成交款扣减保证金)须于202272816时前以买受人(或到本院办理过授权的代理人)务必缴入本院指定账户(户名:上海金融法院,开户行:农行上海湖北路支行,账号:6228400037191150662),不得汇入其他账户。买受人将拍卖成交余款支付至非本院指定账户而产生的一切风险,均由买受人承担。

 

七、特别提醒:上海市浦东新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回函称,该周浦镇35街坊1/20丘地块内现状尚有建筑物未拆平,根据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受让方需完成出让地块上现有建筑物动拆迁并承担相应费用。竞买人应依据规划和土地出让合同要求完成商业开发建设。出让合同是否需调整应根据后续开发建设和建设方案审批的实际情况予以确认。经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现有信息核实,未直接反映军产信息。若土地上涉及军产,土地整体拍卖后将无法办理登记。

 

网络司法拍卖是法院处置被执行人财产的强制措施,具有严肃性和权威性,任何参与竞拍者均应当谨慎对待。在准备参与竞拍前,要认真阅读拍卖公告,实地看样,了解拍品现状,充分考虑个人能力,再决定理性竞拍。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法院不承担本标的瑕疵担保责任。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

 

标的地块地上物、建筑物、附着物等相关的处分权详见附件说明函,竞买人须自行了解,按现状拍卖。

 

八、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重新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等,由原买受人承担。本院可以直接从其预交的保证金中扣除。扣除后保证金有剩余的,不予退还,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保证金数额不足以弥补重新拍卖的差价、费用损失的,由原买受人补交;拒不补交的,强制执行。悔拍后重新拍卖的,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

 

竞买人恶意参拍,扰乱拍卖秩序的,本院将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对其或者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等进行处理。

 

九、司法拍卖标的因保证金、成交价金额较大,请竞买人自行了解银行相关规定,避免遇到因当天限额无法支付等情况。

 

十、拍卖成交后,载明买受人姓名和竞买号的司法拍卖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将在网络拍卖平台上公示。

 

十一、买受人全额支付拍卖成交款后,本院一并办理涤除抵押、解除查封手续,买受人凭本院出具的法律文书自行及时办理拍卖标的从原权利人过户至买受人名下的手续,所涉及的由原权利人及买受人承担的税收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交易手续费、权证工本费、个人或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和其它相关费用,以相关部门最终核定为准,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由原权利人和买受人各自负担,但原权利人负担的部分由买受人先行垫付。买受人自垫付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持有效支付凭证至本院申报退款,逾期视为买受人自愿负担。

 

成交执行裁定书送达买受人之前拍卖标的可能存在未明确缴付义务等欠费均由买受人承担。

 

拍卖成交价不含本条涉及钱款。

 

十二、对上述标的权属有异议者,请于2022712日前通过拍卖辅助机构与本院联系。

 

十三、委托代理竞买人、联合竞买人等须在2022712日前通过辅助机构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材料,来本院办理相关手续,资格经本院确认后方可参拍。

 

十四、如需线下报名或有其他事宜,请向拍卖辅助机构咨询。

 

十五、本次拍卖事项经拍卖辅助机构以EMS邮政特快专递方式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通知被执行人、相关当事人拍卖信息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5日即视为已经通知。

 

十六、本标的【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浦镇35街坊1/20丘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全程拍卖辅助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推介、看样、竞买人登记、协助注册报名、办理过户、税费缴纳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已授权委托上海康吉拍卖有限公司为唯一辅助机构,承担辅助工作,竞买人、买受人无需为该机构的服务支付任何费用。京东网司法平台是申请执行人对本拍卖标的物选择进行司法处置的交易平台,不收取任何佣金费用。

 

请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务必仔细阅读本公告及本次拍卖发布的《竞买须知》、《拍卖标的调查情况表》等资料。

 

拍卖辅助机构:上海康吉拍卖有限公司

咨询电话:021-52361388    严先生 13681763097

联系地址:上海市普陀区宁夏路310

 

举报监督电话:021-33029898-13033

 

上海金融法院

2022年610

竞买须知

竞买须知

上海金融法院将于202271510时至202271810时止(延时除外)在“京东网”(www.jd.com上公开进行网络司法拍卖活动,现就有关的网上拍卖事宜敬告各位竞买人:

一、本《竞买须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法律规定制订,竞买人应认真仔细阅读,充分了解本须知的全部内容。

二、本次拍卖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拍卖活动具有法律效力。参加本次拍卖活动的人员和竞买人必须遵守本须知及本次拍卖公告的各项条款,也须符合由国务院及相关标的所在政府有关房地产调控政策的相关规定,竞买人应自行比对自身是否符合政府规定。拍卖成交后,如果买受人不符合国家和当地政府的相应规定(无论是故意或过失或其他原因)而造成拍卖标的无法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则须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拍卖标的: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浦镇35街坊1/20丘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丘)面积为16765平方米,使用权面积:16765.1平方米;沪房地浦字(2009)第206820号;土地权属性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出让;土地用途:商业;使用期限:2004831日至2044830日止。

四、拍卖标的物权利负担、特别告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回函称,该周浦镇35街坊1/20丘地块内现状尚有建筑物未拆平,根据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受让方需完成出让地块上现有建筑物动拆迁并承担相应费用。竞买人应依据规划和土地出让合同要求完成商业开发建设。出让合同是否需调整应根据后续开发建设和建设方案审批的实际情况予以确认。经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现有信息核实,未直接反映军产信息。若土地上涉及军产,土地整体拍卖后将无法办理登记。

标的地块地上物、建筑物、附着物等相关的处分权详见附件说明函,竞买人须自行了解,按现状拍卖。

竞买人恶意参拍,扰乱拍卖秩序的,本院将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对其或者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等进行处理。

标的详情见本次拍卖发布的拍卖标的调查情况表和公告。

本次拍卖经过法定公告期和展示期举行,就拍卖标的已知及可能存在的瑕疵已作了详尽的说明。本院对拍卖标的所作的说明和提供的视频资料、图片等,仅供竞买人参考,不构成对拍卖标的的任何担保。请竞买人在拍卖前务必仔细审查拍卖标的,调查是否存在瑕疵,认真研究查看拍卖标的的实际状况,并请亲临展示现场,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拍卖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请慎重决定竞买行为,竞买人一旦决定参与竞买,即视为对拍卖标的已完全了解、并接受拍卖标的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

五、拍卖竞价前,竞买人须通过“京东网”注册报名并支付相应的保证金;拍卖结束后,买受人所支付的保证金转入法院指定账户,拍卖成交余款(拍卖成交款扣减保证金)须于202272816时前以买受人(或到本院办理过授权的代理人)务必缴入本院指定账户(户名:户名:上海金融法院,开户行:农行上海湖北路支行,账号6228400037191150662),不得汇入其他账户。买受人将拍卖成交余款支付至非本院指定账户而产生的一切风险,均由买受人承担未能竞得者的保证金按原付款方式原渠道如数退还原支付账户。保证金均不计利息。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重新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等,由原买受人承担。人民法院可以直接从其预交的保证金中扣除。扣除后保证金有剩余的,不予退还,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保证金数额不足以弥补差价、费用损失等,可以责令原买受人补交;拒不补交的,强制执行。悔拍后重新拍卖的,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

若竞买人需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代为竞买的,应于2022712日前通过法院委托的拍卖辅助机构与本院联系,竞买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并带好公章)应与竞买代理人一同到本院,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明,办理代理竞买手续,经本院确认后方能进行委托。如委托未经本院确认,竞买活动认定为代理人的个人行为。

竞买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因客观原因无法来本院办理的,应向本院递交经公证(认证)的授权委托书原件(竞买人非我国自然人或法人、非法人组织的授权委托手续办理应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列明委托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由竞买代理人持本人和竞买人的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等来本院办理代理竞买手续。

六、与本标的物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可以参加竞拍(法律禁止参与竞买的除外),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七、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竞价程序结束前五分钟内无人出价的,最后出价即为成交价;有出价的,竞价时间自该出价时点顺延五分钟。

八、本院收到买受人全额拍卖成交款,依法制作成交执行裁定书、办理解除查封等手续。买受人收到成交执行裁定书后,应自行办理过户登记等手续,并及时办理拍卖标的交接手续。未在合理期间完成过户、交接的,由买受人支付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承担拍卖标的可能发生的损毁、灭失等后果。因买受人怠于处理造成无法过户的,责任自负,不影响本院对拍卖款项的处置。

在办理标的物转让登记过程中,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所涉及的由原权利人及买受人承担的税收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交易手续费、权证工本费、个人(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和其它相关费用,以相关部门最终核定为准),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由原权利人和买受人各自负担,但原权利人负担的部分由买受人先行垫付。买受人自垫付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持有效支付凭证至本院申报退款,逾期视为买受人自愿负担。

拍卖成交价不含本条涉及钱款。能否办理过户手续及办理过户手续所需的时间请竞买人在拍卖前自行到相关职能部门咨询,因标的物现状存在瑕疵等原因不能或者延迟办理过户手续及办理二次过户造成的费用增加的后果由买受人自行负责,法院不作过户的任何承诺,不承担过户涉及的一切费用。涉及违法、违章部分,由买受人自行接受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行政法规的处理。因买受人怠于处理造成无法过户的,责任自负,不影响法院对拍卖款的处置。

拍卖标的税收和费用、各类欠费以及户籍、工商注册等情况,请竞买人自行向当地财税和不动产主管部门等相关职能部门以及房屋所在物业公司了解,本院公告的相关内容仅供参考。

法院解除查封手续需要一定时间,拍卖标的物相关权证原件无法取得或存在担保物权的,办理标的物权属变更登记时需办理登报注销手续或注销他项权证,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时间相应延长。

九、本次拍卖活动计价货币为人民币,拍卖时的起拍价、成交价均不含税费和买受人在拍卖标的物交割、过户时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十、参加拍卖的竞买人应当遵守竞买须知的规定,不得阻挠其他竞买人竞拍,不得操纵、垄断竞拍价格,严禁竞买人恶意串标,上述行为一经发现,将取消其拍卖资格,并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

十一、本院根据法律规定有权在拍卖程序中决定暂缓、中止或撤销拍卖。

十二、为便于买受人及时收到本院拍卖相关的文书、通知等,本院以买受人于司法拍卖网络平台预留的联系地址、联系电话为相关文书邮寄送达地址、接受电话,如需更改,买受人须持本人身份证明来本院填写《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

如因提供的送达地址、联系电话不确切,或不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和联系电话,使法院的有关法律文书、通知等无法送达或未能及时送达,买受人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十三、下列机构和人员不得参与本次网络拍卖,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与其行为相关的拍卖财产:(一)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二)网络服务提供者;(三)承担拍卖辅助工作的社会机构或者组织;(四)第(一)至(三)项规定主体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

十四、失信被执行人以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不得参与本次网络拍卖,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十五、凡发现拍卖中有违规行为,可如实举报。

举报监督电话:021-33029898-13033

本规则其他未尽事宜,请向拍卖辅助机构咨询。

拍卖辅助机构:上海康吉拍卖有限公司
      
咨询电话:021-52361388    严先生 13681763097
      
联系地址:上海市普陀区宁夏路310

            上海金融法院

             2022610

 标的物详情

拍卖标的调查情况表【(2021)沪74116号】

拍品名称

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浦镇35街坊1/20丘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权利来源

司法裁定

权证情况

1.法院执行裁定书;2.不动产登记簿。

拍品所有人

被执行人:上海XX有限公司

拍品现状

标的地块地上物、建筑物、附着物等相关的处分权详见附件说明函,竞买人须自行了解,按现状拍卖。宗地(丘)面积为16765平方米

权利限制情况及瑕疵情况

被上海金融法院查封

成交后提供的文件

1、法院裁定书;2、协助执行通知书;3、拍卖成交确认书

拍品介绍 

1、权属状况: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浦镇35街坊1/20丘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丘)面积为16765平方米使用权面积:16765.1平方米;沪房地浦字(2009)第206820号;土地权属性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出让;土地用途:商业;使用期限:2004年8月31日2044年8月30日止。

2、四至及周边情况:标的四至位置东至康沈路、南至康林公寓、西至明天华城三期、北至繁荣路。标的周边有轨道交通18号线繁荣路地铁站。周边有华东师范大学周浦中学、吉的堡双语幼儿园。

3、特别说明:

1)标的物转让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及时办理。在办理标的物转让登记过程中,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所涉及的由原权利人及买受人承担的税收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交易手续费、权证工本费、个人(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和其它相关费用,以相关部门最终核定为准),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由原权利人和买受人各自负担,但原权利人负担的部分由买受人先行垫付。买受人自垫付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持有效支付凭证至本院申报退款,逾期视为买受人自愿负担。成交执行裁定书送达买受人之前拍卖标的可能存在的水、电、燃气、物业管理费、车位管理费等欠费均由买受人承担。未明确缴费义务人的费用也由买受人承担。

2)如有违法建筑,则由买受人自行接受相关行政机关处罚,甚至拆除。

3)买受人资格问题,请买受人自行向相关部门进行了解,否则买受人须自行承担因主体不适合造成的所有权无法转移等风险。

4)拍卖标的内的物件及可移动物品等不包括在本次拍卖范围内。

5)标的地块地上物、建筑物、附着物等相关的处分权详见附件说明函,竞买人须自行了解,按现状拍卖。

 





上海康吉拍卖有限公司


咨询电话:13681763097  严先生

联系电话:021-52361388*8009

公司地址:上海市普陀区宁夏路3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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