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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吉拍卖2022下半年期刊 发布日期:2024-05-23 来源:康吉拍卖

新规新政

 

 

 

编者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拍卖房产竞买人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  2021年9月1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46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现全文转发如下,请各拍卖企认真组织学习。

     

 

 

法释〔2021〕18号

 

关于人民法院司法拍卖房产竟买人资格 若干问题的规定

 

为了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司法拍卖房产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践, 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组织的司法拍卖房产活动,受房产所在地限购政策约束的竞买人申请参 与竞拍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第二条 人民法院组织司法拍卖房产活动时,发布的拍卖公告载明竞买人必须具备购房资 格及其相应法律后果等内容,竞买人申请参与竞拍的,应当承诺具备购房资格及自愿承担法律 后果。

第三条 人民法院在司法拍卖房产成交后、向买受人出具成交裁定书前,应当审核买受人 提交的自其申请参与竞拍到成交裁定书出具时具备购房资格的证明材料;经审核买受人不符合 持续具备购房资格条件,买受人请求出具拍卖成交裁定书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第四条 买受人虚构购房资格参与司法拍卖房产活动且拍卖成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以 违背公序良俗为由主张该拍卖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依据前款规定,买受人虚构购房资格导致拍卖行为无效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 司法拍卖房产出现流拍等无法正常处置情形,不具备购房资格的申请执行人等当 事人请求以该房抵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六条 人民法院组织的司法拍卖房产活动,竞买人虚构购房资格或者当事人之间恶意串 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


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除前六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组织司法拍卖房产活动的其他事宜,适用《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 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 解释》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人民法院组织司法变卖房产活动的,参照适用本规定。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22年1月1 日起施行。

施行前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国家文物局、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市场监管总局

关于加强民间收藏文物管理促进文物市场

有序发展的意见

文物博发〔2021〕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物局、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商务厅(局、委)、文化和旅游厅(局)、市场监管局(委、厅):

为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和  “十四五”文物保护和科技创新规划》,现就加强民间收藏文物管理,促进文物市场有序发展, 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鉴定。建立文物鉴定公益性咨询常态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国有博物馆、国有文物  商店、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等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性咨询服务,普及文物收藏鉴赏知识。探索  建立国家文物鉴定评估管理体系,试点开展文物鉴定机构资质管理,规范文物鉴定经营性活动, 为民间收藏文物有序流通提供便利服务。

二、加强保护。加大文物保护理论、方法、技术的宣传、应用,推广馆藏文物保管、修复 的先进理念和技术标准,提高民间收藏文物保护水平。支持有条件的国有文博机构发挥自身优 势,为民间文物收藏者提供保管、修复等技术服务,鼓励社会力量成立文物保管、文物修复经 营性机构。

三、鼓励利用。在保证文物真实性、合法性的前提下,鼓励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等公 共文化设施为民间收藏文物举办展览。支持民间文物收藏者开办非国有博物馆,鼓励开展民间 收藏文物资源授权使用和衍生产品开发。健全落实将民间收藏文物捐赠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的奖 励制度和税收优惠政策,允许以捐赠者姓名、名称冠名馆舍等设施,吸纳捐赠者参与公共文化


机构法人治理。

四、引导收藏。实施文物收藏鉴赏知识宣传普及工程,加强对文物收藏鉴定类出版物、视 听节目和网络信息的监管,引导人民群众树立正确的文物收藏观,拒绝非法交易文物。引导全 社会挖掘、阐释、宣传民间收藏文物的文化价值,培育健康、理性的收藏群体,激发收藏需求, 营造理性收藏氛围。

五、保障流通。明晰文物入市流通条件,加强交易风险提示,充实和完善中国被盗(丢失) 文物数据库,发布被盗(丢失)文物信息案件市场警示目录、禁止交易文物认定指导性标准等 政策指引,引导民间文物收藏者和文物经营主体合法交易文物。探索建立民间收藏文物登记交 易制度,对文物经营主体自愿申报的拟交易文物,不在禁止交易文物范围的,经相关文物行政 部门指定的专业机构登记后可入市交易。

六、丰富供给。简化书画、古籍、碑帖、家具、民族民俗文物等以传世品为主体的文物拍 卖标的审核程序。加强对近现代、当代文物的价值认知阐释,增加市场有效供给。加大文化创 意产品开发力度,带动相关品类文物艺术品流通。指导相关机构定期发布文物市场交易统计和 趋势分析等信息指南,引导市场预期,活跃相关细分门类市场供给。

七、促进回流。试点开展文物进境登记工作,积极研究调整促进海外文物回流税收政策, 优化文物临时进出境管理和贸易便利化服务,发挥自贸试验区、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 示范、综合保税区、进口博览会等重点平台开放优势,引导鼓励海外文物回流并向社会提供展 览等公益服务。

八、严控流失。加强国家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建设,完善各类别文物出境审核国家标准体 系,防止文物流失,保障国内文物市场供给。对接国际公约和文物来源国相关法律,健全外国 文物进境和经营管理制度,规范外国合法文物进境渠道。

九、优化购销。探索降低文物商店准营门槛,优化文物商店在注册资金、专业人员等方面 的设立要求,试点将符合条件的古玩、旧货市场中涉及文物经营的商户纳入文物商店管理。支 持国有骨干文物商店逐步改革转型,培育形成大型文物流通企业。强化文物商店一级市场主渠 道作用,鼓励文物商店拓展关联业务,加快提质升级,探索连锁经营。

十、做强拍卖。引导文物拍卖企业做好结构调整,通过标准化经营,促进在竞争中形成一 批市场信誉度高、经营规模大、服务功能强的文物拍卖龙头企业。鼓励文物拍卖企业拓展服务 领域和服务内容,从事居间咨询、托付保管、租赁展示等个性化服务。支持具备条件的文物拍 卖企业“走出去”,创建具有国际认知度和影响力的中国文物拍卖品牌。

十一、创新业态。支持文物经营主体发展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经营方式,培育在线展示、 交易、定制服务等新业态。进一步落实电商平台和平台内经营主体责任,加强对文物网络经营 行为的监督管理。支持文物经营主体延伸产业链从事物流、仓储、展示、保险等相关业务。探 索建立文物经营金融服务模式,引导和规范资本参与文物市场创新发展。推动流通经营与鉴定 鉴赏、专业培训、展示交流、创意生活、文化旅游等关联业态聚集、融合发展。

十二、政策扶持。推动落实文物经营主体享受支持现代服务业、中小企业、文化企业等发 展的有关优惠政策。制订完善文物流通、经营、鉴定相关管理制度,完善鼓励文物捐赠、促进 文物回流、扶持业态创新、培养专业人才等各项支持政策。支持制定地方和企业标准,加快制


修订文物鉴定、价格评估、市场交易、运输保险等管理和服务标准。

十三、人才培养。支持文物经营主体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文物博物专业人员职称评定。完善 文物保护工程人员职业资格管理制度,规范文物鉴定从业行为。依托国有博物馆等文博单位加 大文物鉴定实习实训,开展文物保护人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发挥行业协会、平台基地等各自 优势,推动产学研用合作培养文物经营管理高端人才。

十四、联合监管。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构建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  以风险监测处置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完善文物行政部门指导监督、支  持保障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伍的文物市场执法运行机制,健全文物行政部门和市场监管等部门 分工负责、密切配合的文物流通领域执法协同机制,依法查处违法违规活动。加快建立覆盖文  物经营主体、从业人员、收藏群体、鉴定机构以及关联企业的文物流通领域信用体系和长效机制, 营造公平诚信的文物流通社会环境。

十五、部门协同。推动建立文物与发展改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商务、文化和旅游、 市场监管等跨部门合作机制,加强政策协调和监管联动,完善促进民间收藏文物保护利用、规 范文物市场管理的顶层设计和政策措施,及时进行督促指导和监督检查。发挥行业协会在人才 培养评价、保护企业权益、加强行业自律、协助政府监督等方面积极作用,保障民间文物收藏 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文物市场活跃有序发展。

2021年12月16日

 

 

 

上拍协艺委会

 

 

 

加快推进上海艺术品拍卖高地建设

——上拍协艺委会举行2022年度首次工作会议

 

2002年2月22日下午,上拍协副会长、艺委会主任朱旗主持召开上海市拍卖行业协会艺 术品拍卖专业委员会2022年度首次工作会议,专题学习国家六部门印发的《关于加强民间收 藏文物管理,促进文物市场有序发展的意见》,结合本市艺术品拍卖市场实际情况,集中讨论 加快推进上海艺术品拍卖高地建设的目标、任务和举措。

上拍协副会长、艺委会副主任姚永康出席会议。艺委会副主任单位(国拍、上拍、驰翰)、 艺术品拍卖企业(博古斋、自贸区、嘉禾和上海宸资文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等)负责人或代表  参加会议。

朱旗副会长简要回顾了艺委会2021年的工作,总结了艺术品拍卖企业的工作经验,通报 了两项提案的进展情况——明确“艺术品拍卖会上电话委托”不属于代理举牌;国家税务总局 对拍卖公司开具“全额发票”提案的回复。另外,分享了今年新提案的要点——关于拍卖成交


后的艺术品“七天无理由退货”。

会上,与会者学习了《关于加强民间收藏文物管理,促进文物市场有序发展的意见》。与  会者交流发言认为,  《意见》出台,表明国家对民间收藏文物和文物市场的重视,也是在新发  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和构建新发展格局的必然要求。特别是, 《意见》第十点“做强拍卖”,  是一个政策利好,其中,“鼓励文物拍卖企业拓展服务领域和服务内容,从事居间咨询、托付保管、 租赁展示等个性化服务”,为中小型艺术品拍卖企业指明了发展方向。当然,是机会更是考验。 建议行业协会主动联络政府有关部门,进行专题研究,做好政策落地的协调工作,

姚永康副会长说,艺术品拍卖市场大,而这一块比较艰难,主要是真品少、假货(高仿品多。九十年代的一批艺术品拍卖公司有的已经退出市场,而新入行的拍卖企业的年轻人的专业 能力比较弱。因此,艺委会的工作重心, 一是加强专业拍卖公司的建设,加快专业人员培养, 加强协会服务能力的输出。二是坚持做上海特色,支持有特色的拍卖企业,如阳明的纸币、泓 盛的钱币,国拍的古钱币,挺住就有机会,就有市场。三是克服疫情影响,多做网上拍卖,差 异化竞争,不求大而全, 一步一个脚印,深耕专业门类,如紫砂壶、瓷器等。

会议围绕上海海派特色艺术品拍卖高地建设,讨论了艺委会2022年工作重点,提出了建 议和措施。

朱旗副会长就陈通副市长关心数字艺术品交易(拍卖)提出建议,我们要吃透政策,用足 政策,站在建设上海国际中心、提升城市软实力的高度,认识建设艺术品大码头的重要性,以 及拍卖行业可作为的必要性。我们要服务好会员,保护好会员,规范经营活动,贯彻落实好国 家六部门《意见》。

上海自贸区拍卖有限公司陈小冬总经理分享了上海数字艺术品交易的新动态,分析了发展 趋势,建议协会组织专题学习,结合上海艺术品拍卖市场的特点进行研讨,探索出一条新路。

“数字治理在深化,税务监管在强化,作为艺术品拍卖企业要练好内功。特别是,要重视 艺术品拍卖成交后七天无理由退货这一块,建议协会开展调研,做好预案。” 在上海博古斋拍 卖有限公司陈佳勇总经理看来。

“疫情期间,文物管理部门采用批量审核,不少艺术品拍卖企业采用小程序进行拍卖,在  这一点上,行业协会多做引导,鼓励艺术品拍卖企业在公拍网进行艺术品拍卖,把平台资源用好, 有利于企业提高效率,有利于公拍网发展。上海驰翰拍卖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杨毓浩建议到。

来自临港新片区的上海宸资文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赵立晨对应邀参加艺委会工作 会议表示感谢。他在分享了临港新片区建设发展成果后说到  “宸资文化”在思考也在行动, 如何用好新片区的政策,如何借助临港城投的资源优势,如何发掘艺术品拍卖标的(包括数字 艺术品),计划今年安排10场以上的艺术品拍卖会。期待行业协会给予支持,期待艺委会专 家指导,借“先行先试”的东风,策划项目,做大市场。

上拍协秘书处崔海乐、冯晨晨、郁余强等参加会议。

(文/崔海乐)


上拍协秘书处关于学习六部门

《关于加强民间收藏文物管理意见》的情况通报

 

国家文物局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出台《关于加强民间收藏文物管理促进文物市场有序发展的意见》

(以下简称《意见》),上拍协秘书处组织学习后对该《意见》统一以下认知:

一、确定工作基调

《意见》聚焦社会文物重点难点和改革发展问题,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期待,加强顶层设计 和制度创新,探索民间收藏文物保护利用和文物市场有序发展之路,奠定了新时代民间收藏文

物和文物市场监管、服务的工作基调。

二、强调做强拍卖

针对文物拍卖企业, 一是加强拍卖龙头企业培育,支持和引导拍卖企业做好结构调整,提 升产业竞争力。二是鼓励拍卖企业拓展服务领域和服务内容,延伸产业链。三是支持具备条件

的拍卖企业“走出去”,充分参与国际竞争,创建具有国际认知度和影响力的中国文物拍卖品牌。

三、任务措施要求

《意见》涉及的范围比较广,改革支持力度非常大,15条主要措施,概括来说主要涉及

四个方面改革任务。

一是完善服务,满足收藏需求。针对社会呼声强烈的鉴定和保护等服务问题,鼓励文博机 构向社会提供文物鉴定、保管、修复、展示等服务措施,以及向公众普及收藏知识,更好满足

公众的收藏需求。

二是优化供给,保障收藏权益。针对市场供给不平衡问题,通过建立民间收藏文物登记交 易制度、简化拍卖标的审核程序、研究调整文物回流税收政策、优化文物进出境管理等措施,

多层次增加市场有效供给

三是拓展渠道,完备市场体系。针对流通渠道不通畅问题,从文物商店提质改革、培育拍

卖领军企业、支持文物经营主体经营模式和业态创新,多方位促进市场发展。

四是政策保障,改善发展环境。从政策扶持、人才培养、市场监管、贯彻实施等方面,进

一步营造良好环境,为文物市场活跃有序发展保驾护航。


公拍平台建设

 

 

 

编者按:2011年,上拍协成立全国首个“公共资源拍卖中心”,依托上海市公共资源拍 卖监管管理委员会的创新机制和《上海市公共资源拍卖管理办法》的制度创新为上海拍卖业巩 固了阵地。十一年后,上海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拍卖分中心、拍卖分平台融入到上海市公共资  “一网交易”改革的热流中,续写新篇章。

 

而今迈步从头越

——写在上海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拍卖分平台揭牌之际

 

“坚韧改革,创新不止”,这是上海拍卖同仁团结一致、发愤图强的生动写照,也是上海 拍卖业构筑护城河、开疆拓土的不竭动力。

今天,上海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拍卖分中心、拍卖分平台隆重揭牌,可喜可贺。是改革, 成就了上海拍卖市场的繁荣发展;是创新,推动着上海拍卖业融入广泛市场,连接数字时代, 创造服务价值。

时钟回拨到十年前,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以敏锐的市场洞察力、前所未有的速度研究决策—— 批准上海市拍卖行业协会设立上海市公共资源拍卖中心,开了全国之先河,这是对上海拍卖人 “举改革大旗、赶创新之路”的新思维、新作为的高度肯定、坚决支持。

首创,成立上海市公共资源拍卖监管管理委员会——机制创新,  “舰船”行稳;又创,出 台《上海市公共资源拍卖管理办法》——制度创新,管理给力;再创,在“五个统一”管理模 式下,司法拍卖起步,公物拍卖跟上,海关罚没物资拍卖推进——业务创新,空间无限。

上海拍卖业的成功密码,正是持续创新——上海市公共资源拍卖中(公拍网)成为最高 人民法院司法拍卖网络服务提供者;上海拍卖企业固守阵地,因为持续创新——拍卖渠道扩展, 拍卖服务暖心,拍卖市场发展。

截至2021年底,公拍网拍卖标的突破12万件,比上年增长140%;服务机构超4000家, 其中,2021年新增入驻银行、破产管理人、拍卖机构等达300家以上。公拍网,为来自全国各 地的机构打开了资产数字交易新场景。

此刻,上海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拍卖分中心、拍卖分平台揭牌仪式隆重举行,更大意义上  是,总结过往经验,大展改革蓝图。与其说是融入到上海市公共资源“一网交易”改革的热流中, 不如说上海拍卖人迈开了上海拍卖业高水平管理、高品质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新步伐。

改革没有回头路,创新才有幸福道。因为,上海拍卖业可持续发展的底层逻辑就是“坚韧 改革,创新不止”。让我们向着未来,继续努力,续写新篇章。

(文/崔海乐)


两地交流

 

 

 

比翼齐飞合作共赢

——河北拍协与上海拍协举行两地协作座谈交流会

 

2月24日,河北省拍卖行业协会蒋旭会长带领协会秘书处和部分企业代表10余人到上海 市拍卖行业协会考察交流,两地协会和企业代表就行业创新、市场开拓、平台引领等问题展开

深入交流。河北省企业破产管理人协会秘书长李闯一同来访。

座谈会上,上海拍协刘建民会长对河北拍协、河北管协一行表示了热烈欢迎,对河北拍卖 行业发展取得的成果表示充分肯定。刘建民简要介绍了近年来上海拍卖行业发展情况,重点介 绍了以党建引领、数字赋能、阳光平台、头部引领、时代机遇为代表的“上海思维”。他表示, 这次两地交流给双方持续加强沟通搭建了桥梁,希望两地同仁优势互补、机遇共享,实现比翼

齐飞。

上海拍协周建国秘书长介绍了近年来行业经营情况,以及在“放管服”方面遇到的新形势、 新问题。上海拍协研究中心范干平主任高度肯定河北拍卖业逆势增长成果,尤其在土地拍卖、  市场开拓方面的投入,同时总结了公拍网平台专业、聚焦、协同的特色。公拍网中心魏锋年主  任介绍了公拍网平台建设、数字赋能、产业运营、专业服务方面的特色,希望能在更多领域与

河北拍卖业开展深入合作。

河北拍协蒋旭会长对上海同行的热情接待表示感谢,介绍了近年来河北拍卖行业发展的主 要成果,她表示上海在创新管理、人才建设、数字平台等方面的做法值得同行学习,希望能开

展更加丰富具体的两地联动,欢迎上海拍协再次到河北考察交流。

河北管协李闯秘书长介绍了作为第一家省级管理人协会的创新经验,包括首创管理人职业 责任险、首创管理人直接发拍等。李闯秘书长也对上海拍协以及公拍网平台的专业能力表示肯 定,希望继续加强与平台合作,创新工作机制,加快实现破产财产处置变现。

会上,两地与会企业代表也交流了各自企业特色、业务心得,并就实际工作中遇到的一些

问题展开探讨。

座谈会后,公拍网与河北拍协、河北管协举行战略合作签约仪式,公拍网平台将在破产拍 卖以及其他资产处置方面提供技术支持、业务培训、  “云招商”等平台服务,结合河北拍卖企

业专业服务优势,共同推进资产处置数字化转型,实现各方协作共赢。


专家观点

 

 

 

摘要:破产法修改理念与原则的确定,应在吸取之前立法经验基础上,立足市场化、法治  化基础,关注中国破产法面临的最紧迫问题,面对国际化大势,并有利于推进破产法的现代化。

此次破产法修改应集中于破产法实施中的问题,包括破产法的适用范围、管理人制度、重整制   度、简易程序、债权人权益保护、法律责任等重大问题;同时,还应重视关联企业合并破产制度、 债务人财产制度、破产清算制度、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金融机构破产制度、跨境破产法律制度、 破产企业职工权益保护等制度的完善。在法律修改过程中应考虑破产法院与破产行政管理机构  设立、信用修复制度的完善以及与民法、刑法等法律的衔接等配套机制问题

 

论我国《企业破产法》修法的

理念、原则与修改重点

李曙光

 

《企业破产法》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构建、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治理“僵尸 企业”和产能过剩中发挥着积极作用。 一部好的破产法有助于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 善,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有助于优化营商环境,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提高 经济发展质量。同时,破产法在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 格局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在整个市场经济体制中的基本法功效和作用日趋凸显。

根据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2021年度工作要点, 《企业破产法》(修改)已 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2021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初次审议项目,由全国人大财经委负责牵头组织 起草草案。为提高立法修法质量、促进法律有效改革与实施,需评估分析《企业破产法》的实 施状况,研究破产法实施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与新的制度突破以及所涉重点问题,明晰破 产法修改的方向、理念与原则,并有针对性地对重点问题及重要制度进行修订。

一、《企业破产法》实施的特点与存在的问题

《企业破产法》实施的十余年里,法院审理破产案件不断增加,破产案件案由分布日益多 样,法律条文应用频率持续提高,《企业破产法》日益成为市场经济发展的助推器。

从破产案件数量来看,2013年,全国各级法院审结的企业破产案件数为1998件;而到 2019年,破产案件受理量已达2万多件;2020年,仅江苏省一省法院就受理6000多件企业 破产案件。2007—2020年,全国法院共受理破产案件59,604件,审结破产案件48,045件。 2017—2020年受理和审结的破产案件分别占到法律实施以来案件总量的54%和41%。

其中,从破产程序类型的适用情况看,破产清算程序被适用的比例明显高于重整及和解。 破产清算约占破产案件总量的90%,重整约占10%,和解不到1%。从地域分布来看,东部地


区破产案件数量占到全国的近80%,浙江、江苏、广东三省约占60%。从企业性质来看,2020 年民营企业破产案件占案件总量的近90%。但从企业退出市场的方式来看,破产程序作用并未 充分发挥。2020年全国企业注销数量289.9万户,其中因破产原因注销的企业3908户,占比 仅约1%。

从以上数据来看,由于中国地域辽阔以及经济发展阶段的差异,破产法在中国的实施还是 很不平衡的,其法律实施的功效还有很大提升空间。

(一)《企业破产法》实施过程中呈现的特点

第一,《企业破产法》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与优化营商环境为实施背景。当前《企业破产  法》实施的重要背景, 一个是全球经济形势的变化,二是国内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入到关键阶段, 僵尸企业的处置、降杠杆等工作进入深水区,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需求也不断提升。 《企业破  产法》能否有效实施,与我国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市场经济体系的建立与营商环境的改善具 有密切关系。

第二,有重大影响力的破产案件愈来愈多。从早期的东北特钢与江西赛维公司破产案,到  近期的北大方正、海南航空、南京雨润等企业先后进入破产重整,破产程序越来越多地用于大  型企业的拯救。在这一时期,也出现了新中国第一家按照市场经济破产法裁定破产的商业银行。 2020年11月17日,包商银行因无法清偿到期债务申请破产清算,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0年11月23日裁定受理,并于2021年2月7日裁定宣告包商银行破产,包商银行负债 额超过2000亿元。

第三,专业化队伍的建设需求与日俱增。专门的破产管理人团队和破产审判队伍的建设, 强调管理人的职业素养和专业道德,以及破产法官的专业化审理和整个审判机构的专业化。目 前全国已建立14家专门的破产法庭,100个专业的破产审判庭,全国共有从事破产审判工作的 员额法官417名。管理人队伍也有组织成规模发展,目前,全国共有机构管理人5060家、个 人管理人703人,各地共成立了131家管理人协会。专业队伍有效推动了破产法的实施。管理 人团队专业化、审判队伍专业化、审判程序规范化、裁判规则标准化、绩效考评科学化,对破

产法的进一步完善提出了新的要求。

第四,破产案件的类型更加复杂,法律关系更加多元。当前出现很多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  件、关联企业破产案件、房地产企业破产案件、中小型金融机构甚至有一定规模的商业银行破  产案件等,涉及的债务金额、债权人数量巨大,法律关系复杂。例如北大方正集团业务横跨医疗、 信产、金融、教育、地产等多个板块,下属公司超过400家,包括境内外6家上市公司。海南  航空321家合并重整的企业债务总额为7467.02亿元。此类案件受到业界的广泛关注,既与现  在的去产能、中美贸易摩擦和企业的降杠杆密切相关,还涉及处置各种不良资产等技术性问题, 其背后涉及的各种复杂的破产法律关系值得深入的研究。

第五, 《企业破产法》实施过程中政府政策与司法政策相互推进。近年来,国家有关部门 也制定了相关文件促进破产制度的实施和完善。如2018年国家发改委等11部门发布《关于进 一步做好“僵尸企业”及去产能企业债务处置工作的通知》;2019年国家发改委、最高人民法 院等13部门印发的《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等。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


多部破产法司法解释及司法政策,对破产法实施中的重大问题作出了指导。

(二)《企业破产法》实施中的主要问题

1.破产法的适用范围过窄

首先,《企业破产法》是仅适用于企业破产的“半部破产法”,缺乏个人破产制度,导致 其对个人债务问题无法处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调查统计司城镇居民家庭资产负债调查课题组 发布的《2019年中国城镇居民家庭资产负债情况调查》,我国城镇居民家庭负债参与率高达 56.5%,负债集中化现象明显,家庭负债结构相对单一,居民家庭金融资产负债率较高,存在 一定流动性风险;部分低资产家庭资不抵债,违约风险高;中青年群体负债压力大,债务风险 较高;老年群体投资银行理财、资管、信托等金融产品较多,风险较大;刚需型房贷家庭的债 务风险突出。

另外,我国个体工商户在市场主体中占较大比重,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统计,截至  2020年3月15日,全国实有各类市场主体1.25亿户,其中企业3905万户,个体工商户8353万户, 农民专业合作社219万户。在企业融资或市场交易中,金融机构或交易方往往还会要求企业的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家庭成员提供保证担保,在企业不能偿还债务时,为企业提供保证的自  然人就陷入债务困境,且无法通过法律途径调整其债务。单一的企业破产法律制度无法为陷入  困境的自然人提供保护,无法有效防范消费金融引发的系统性风险。

其次,《企业破产法》未规定金融机构破产制度。近年来,在经济下行趋势下违约债规模 增长,银行等金融机构爆雷事件频发,反映出金融风险正不断增长,破产法中金融机构破产制 度不健全的问题越发严峻。目前的金融机构破产规则散见于各部门法中,碎片化的法律规则不 利于统一协调处置金融机构风险。建立统一的金融机构破产制度是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推动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贯彻“六稳”方针的重要抓手。

最后,《企业破产法》未充分考虑其他主体破产问题。如企业法人之外的组织(合伙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仅能参照适用破产清算程序,无法使用重整、和解程序以更充分地利用破产程  序进行债务调整与公平清偿;适用范围未考虑非营利法人;未规定地方政府债务的处理;在农业、 教育等领域,现行特别法律对清偿顺序作出了不同于破产法的规定等。

2.管理人制度问题

第一,临时管理人制度的缺失导致债务人企业管理存在真空期。虽然规定法院在裁定受理 破产案件时应一并指定管理人,但在需要公开竞争选任管理人的案件中,由于选任所需时间较 长,很难实现受理即指定,出现企业已经进入破产程序但尚未任命管理人的情况。这一方面会 延误审限,致使管理人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按时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另一方面易于产生债务人企 业擅自腾挪资产、转移销毁文件等违法行为。此外,若延期确定管理人时间过长,将影响对债 务人企业未履行完毕合同能否继续履行事宜的认定。

第二,管理人角色与履职问题。 一是部分管理人的能力素质达不到破产事务处理的要求, 在履职过程中漏报错报债务人企业信息,有的管理人接办案件后,并没有将精力投入案件中, 甚至还有可能转包业务。二是管理人履职缺乏保障,在履行财产调查、财产保全等法定职责时 均存在障碍。办理无产可破案件时,没有基本的执业费用。管理人名册产生的规则也不统一。


很多地方有排斥外地管理人的现象。

第三,管理人行业自治问题。实践中管理人缺乏统一管理机构、没有统一的职业伦理、行 业纪律与业务操作规范,缺乏行业的沟通交流、互通互享机制以及必要的培训。

第四,对管理人的法律责任、监管以及报酬方面没有适应破产形势发展的细致规定。

3.重整制度问题

其一,目前《企业破产法》中有关重整的规定缺乏对于困境企业是否具有拯救价值的识别 机制、审查机制和听证机制。其二,重整中的债务人自行管理运用不多,往往是行政干预性强 的清算组模式,使市场化的重整难以进行。其三,目前的重整法律规定缺乏对于重整中战略投 资人的激励机制。其四,重整中的强裁制度在实践中常被滥用。其五,对于上市公司的重整, 缺乏懂得金融市场、能够整合资源的专业管理人的介入。其六,实践中各地运用的预重整制度 没有法律依据。其七,对于中小企业重整,没有简易重整程序。

4.简易程序缺失问题

在破产实践中,大量的破产案件是中小微企业破产案件。但按照目前的破产法规定,破产 程序时间周期较长,审判效率较低,繁简案件混为一体,破产程序成本过高。中小微企业在适 用破产法时,有畏难情绪。对于债权债务关系简单,债权人不多,企业规模和债务规模不大的 企业,依目前破产法规定形成的破产成本对于这些企业而言过于高昂。

5.担保债权人的权利保护问题

在破产实践中,担保债权人的保护问题突出。现在一些重整案件,为了使重整成功,往往  会侵害担保债权人的利益,比如没有经过担保债权人同意,法院裁定注销物权登记、强行置换  担保物权、降低担保物的评估价值、让担保债权人出资解决破产费用、降低担保债权的清偿比  例等。在制度上,这表现为破产程序中担保债权“中止制度”适用范围不明,存在两个问题。  一是没有明确列举暂停行使担保债权的种类,二是未排除对于重整程序而言无意义的担保债权。 担保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的权利行使受到较大限制。

6.债权人会议制度问题

首先,债权人会议成员范围不明确。根据《企业破产法》第59条规定,只要依法申报的  债权人都具有出席债权人会议的资格,没有申报的债权人无法在债权人会议上行使投票等权利。 因此,债权的申报是债权人成为债权人会议成员并享有表决权的前提条件。但这一范围过于笼  统,对于实践中债权人会议成员范围的确定并不能起到足够的指引作用,反而需要从其他法律  中寻求解释,以致对于债权人会议的召开,在最开始的阶段就造成了不便与混乱。

其次,债权人会议管理人选任职权缺失。目前,我国债权人会议对于管理人的更换没有决 定权,只有建议权,但管理人作为债权人会议的意思机关,理应从债权人会议中产生并对债权 人会议负责。如果直接由法院任免,在债权人会议对其任免影响有限的情况下,难以说明管理 人代表了全体债权人之利益而非法院职能之延伸。

7.法律责任问题

第一,管理人责任问题。首先,我国尚未形成统一的管理人是否勤勉尽责、忠实履行职务 的认定标准,这会导致实务判断标准尺度不一,难以作出统一处罚;其次,管理人作为案件实


际推动人,被追责则可能导致破产程序的停滞,致使各方利益受损。法院与管理人往往目的一致, 均以实现公平、高效推动破产为目的,亦不希望此类情况发生。因此,未来立法一方面应当对 具体的判断标准、处罚标准作出明确,另一方面则应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引导并监督管理人 履职。

第二,债权人委员会责任问题。破产法规定了管理人和破产债务人的责任,但缺乏对债权 人委员会民事责任的规定。债权人委员会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负有诚信义务。如果因为故意 或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害的,依然可以依据民法及相关法律请求其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第三,债务人责任问题。首先,破产法对企业管理层忠实与勤勉义务的规定与公司法的规 定有重叠,界限不清晰。其次,缺乏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申请义务的规定,导致长期资不抵债 应当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无法进入破产程序,大量僵尸企业存在,带来社会资源的浪费和经济 秩序的混乱。

8.破产法与其他法律的衔接问题

首先, 《民法典》的出台,使得《企业破产法》面临如何衔接的问题。 《民法典》将民事 主体分为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法人又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破产法 未对自然人、非营利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破产能力作出积极回应;破产撤销权的适用范围难以 适应《民法典》中可撤销行为的规定; 《企业破产法》中的破产宣告制度影响破产程序效率, 且带有惩戒主义色彩,而《民法典》中仍有大量涉及破产宣告的内容。

其次,应关注破产法与刑法的关系,《刑法》中的破产类罪名过少,相应罪名的适用主体、 行为规范和法定刑规定也不完善。

最后,破产法与诉讼法等程序法的衔接也有不完善之处,包括破产程序中保全的解除与执 行的终止,以及民事诉讼或仲裁的中止和承担等。

二、《企业破产法》修改的理论基础与理念、原则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全面准确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必须 持全面深化改革”, “坚持新发展理念”。 《企业破产法》的更新和完善有利于回应十余年间  实践中涌现的新问题,对市场经济的高质量发展具有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和长远价值。此次破  产法的修改需要首先明确修法的理论基础,以及建立在这一基础上的破产法修改的理念与原则。 唯其如此,破产法方能成为新发展格局下服务结构性改革、优化市场资源配置、维护高效透明 市场化秩序的基础法律。

(一)《企业破产法》修改的“市场五论”基础

破产法有其深厚的理论基础, 一则来源于法律自身所具有的权利理论,二则根植于市场经 济理论。

破产法是以界定、确认、调整与保护权利和权益为中心的法律,破产法规则起源于对债权 人权利的保护以及对债务人的惩罚。德沃金 (Ronald   M.Dworkin) 在《认真对待权利》一书中,  以一套资源平等的自由主义式的政治道德观来作为法律的基石,它优于传统资源平等观,给予 “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同等的重视。这种理论与破产法既要考虑个体效率,又要考虑社 会成本的理论很相近。权利基础在破产中体现为:破产法的游戏规则重点是清理债权债务关系,


要解决权利的界定、平衡和保护问题。

随着社会文明的发展,破产法更加强调对于债权人、债务人的尊重和保护,更加强调对债 权债务关系在法律上的界定确认与调整,其权利保护在高度与强度上均较此前有较大提升。破 产法通过协商、沟通、调解等更加细密的制度如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委员会、管理人制度等, 提升对权利保护的高度;通过对破产逃废债的打击、反对破产欺诈的制度设计,提升对权利保 护的强度。更加文明、先进的破产法就是更尊重债权人债务人权益的破产法,对其权益保护更 好的破产法,更加强调权利意识与权利运用的破产法,更加动用国家强制力保护破产中各方权 益的破产法。现代破产法的权利保护更加细分、更加精细化。

破产法不仅保护债权人、债务人各自权利,而且对债权人之间的权利作出差异化保护,实  现不同债权人之间利益的平衡,对于与破产程序相关的参与方的利益也有保护。同时,破产法  之所以演化为破产清算与重整程序并重,也在于现代破产法更加强调给予陷入困境但诚信而具  有激励可能的债务人更大的尊重,使其有东山再起的机会。破产法对于自然人、企业和其他的  市场主体的债务人,基于其不同的人格的特性,使其获得相适应的市场地位和尊重,并对侵害、 减损这些权利的行为的遏制、打击更加精细化。总之,现代破产法对权利的界定、平衡,对权  利保护的公开度透明度是以往所不及的,是破产法对于法律权利理论的一种升华与贡献。

破产法的立法宗旨、立法精神、制度与机制安排都应反映市场经济体制、市场机制的重要 原理。 一个好的破产法律框架应是对市场经济体制与机制的最好诠释。作为市场经济中具有“宪 ”功能法律的破产法,其理论基础由“市场五论”构成——市场决定论、市场主体论、市场 出清论、市场失灵论、市场秩序论。破产法的立法建构在“市场五论”基础之上,破产法的 修改也应建构在这种理论基础之上。

市场决定论是指完善的破产法是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基础。市场经济需要 市场的统一和统一的市场。权利的初始界定是权利转让和重新组合的市场交易的前提。破产法 具有统一市场、界定权利与权力、降低交易费用的功能。从市场经济与市场交易来说,市场参 与的各方都能接受的一个底线制度,就是破产法。

破产法是明晰债权人债务人权益边界,给所有市场参与者公平保护的底层制度,没有破产 制度,没有市场经济的优胜劣汰机制,没有公平竞争,所谓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 就是一句空话,只有确定市场参与者在市场经济最坏情况下的预期,才能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 中的决定性作用。因此,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就要让破产制度也在资源配置中 发挥决定性作用,所以说,破产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市场主体论则强调破产法对市场主体的公平保护。完善的破产法使作为市场主体的债权人 与债务人可以获得充分保护,为市场主体建立稳定的预期。企业是合同的联结,破产法要解决 特定情形下的合同束问题。破产法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债权人与债权人之间以及债权人、 债务人与其他利益方之间寻求一种公平和有效率的商业安排,同时还要确保公平和效率之间的 平衡关系。破产法要求市场主体的平等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公平保护,以及公平、公正清偿债 务的司法程序。在现代复杂的商业环境下,破产法的公平与效率,必须随着个案的不同和市场 的变化,在两者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


市场出清论指的是在市场经济中,商品价格具有充分的灵活性,使需求和供给迅速达到均 衡,在市场之手的作用下,市场会自然而然地淘汰那些剩余的、不需要的、闲置的资源,市场 表现为没有超额供给,也没有超额需求。要达到市场出清状态,在不完备市场约束条件下,要 求法律能够公平清理债权债务,发挥清算、和解与重整等破产制度的功能。市场出清理论,要 求建构一套完善的市场退出制度,首先为市场主体提供清算的制度安排。破产清算是以效率价 值为主导的,在债权人利益已经无法完全得到保障时作出最大限度保护的安排。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变化,以及破产制度实践的发展,破产法不再只考虑保护债权人 利益,也给诚信债务人重生的希望,即破产法演化出重整制度。目前大型企业适用重整程序的 比较多,因为大型企业有很多无形资产和难以估值的财产、隐藏的营运价值和较大社会公益性。 清算和重整两大现代最为重要的市场退出制度,也是破产法律制度的主要组成部分,共同揭示 了市场经济公平竞争、价高者得、优胜劣汰的基本价值和理念。

市场失灵论反映出破产法在调整自由市场所导致的失灵问题方面的作用。与传统市场失灵 不同,随着全球贸易与市场交易的联通性加强,市场失灵具有集聚性、突发性、传染性,各个 市场之间风险具有传导性。目前最重要、风险最高的市场失灵表现为金融市场的失灵,破产法 作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制度工具的作用进一步体现出来。

从防范化解处置重大金融风险的角度,金融风险本质上是偿付不能的风险。破产法可以为 金融风险处置提供一个规则范式。在金融机构风险处置方面,破产法通过金融机构有序处置机 制实现正常时期高风险机构的常态化有序处置以及特殊时期对系统重要性机构的特别处置,以 实现保护存款人与公众利益、维护金融稳定、防范道德风险、促进市场出清及最小化处置成本 的目标。

市场秩序论强调的是破产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作用。规范的破产司法程序是实 现健康市场秩序的保障。破产法是在法院主导下通过司法框架对市场产权秩序、交易秩序甚至 创新秩序的维护。破产法是市场中债权人债务人之间的一种游戏规则。当市场经济中出现不能 清偿到期债务的结果时,破产法则对债权人、债务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冲动提供了一种预 防、禁止和限制性的规定,同时也提供了一种程序化拯救和公平清偿的制度化安排。

破产法对于破产程序中的不诚信、欺诈破产等行为的打击都是对交易秩序的维护。破产法 通过严谨的、法定的程序,包括管辖、债权人自治、时限等规则要求来维护市场秩序。通过规 范的司法程序,债权人与债务人利益的公平保护与效率要求才得以实现。

(二)关于《企业破产法》修改的理念

破产法修改的理念的确定,要立足法治化基础,关注中国破产法面临的最紧迫问题;要面 对国际化的大势,总结2006年破产法立法的经验,同时要有利于推进破产法的现代化。

2006年《企业破产法》起草时,囿于当时的社会经济发展环境,对破产法的认知能力以 及市场经济发展水平,在立法理念上还是有所保留的。

首先是对破产法作为市场经济基本法的理念认知不足,强调破产法程序法的一面,其第条立法宗旨的第一句即是“为规范企业破产程序”,而没有揭示破产法作为市场经济退出基本 法与保护债权人债务人合法权益实体法的意义与功能。其次,2006年《企业破产法》还仅是“半


部破产法”,其第1条立法宗旨限定了适用范围为“企业”,这与现代破产法适用所有市场主 体的广泛性与基础性有差异。而且,“企业”一词主要沿用计划体制时代的“国有企业”的习 惯而来,在2006年《企业破产法》具体规定中,也确实有许多条文涉及国有企业,这与现代 市场经济条件下针对平等主体的破产法理念是相悖的。最后,2006年《企业破产法》起草时, 无论是国际国内对现代金融风险危害的认知是肤浅的,更未认识到破产法在处置重大金融风险 时的重要制度工具的功能。

破产法修改要有市场化理念。市场经济及其债权债务关系变化、法律体系发展,需要破产 法作出修订以有效回应。目前,我国面临着重大市场风险,包括债券市场违约、房地产市场资 金链断裂导致烂尾、大型国有企业与大型民营企业破产等,上述问题不仅是法律问题,也是经 济问题和社会问题。厘清破产法的价值能够为法律修订提供价值指引,破产法在市场经济中具 “宪法性价值”,能够给予市场参与者稳定预期、平等保护。另外,在我国社会文化中,对 破产的污名化现象依旧存在,很多地方政府、企业觉得破产是件“不吉利”的事情,没有把它 视作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破产法修改要认识到国际上破产法发展的新趋势。2006年《企业破产法》参考了国外破  产法的理念,特别是关于困境企业挽救的理念,建立了重整制度。同时,在破产原因、自动中 止、管理人制度、撤销权、债权清偿顺序、跨境破产等制度方面也有较多借鉴。但在今天看来, 当年我们的学习与借鉴本身就有许多保留与局限性。虽然这些国际上的先进制度与经验现在并  未过时,但随着破产法制度的发展,上述制度与经验也有许多改进与技术上的进展。今天,我  们要重新审视并更精细更广泛地学习借鉴国外这些优秀的破产制度文明与经验。

面对疫情、金融危机、重大违约风险、破产专业法庭的设立等新情况、新问题,破产法宪 法性价值更加凸显,并应体现在立法、司法与执法各个环节。

具体要体现在三点:

第一,鼓励创新,为创新和创业者提供稳定预期。《民法典》将其适用主体界定为自然人、 法人、非法人组织,破产法应有所回应以鼓励市场主体的广泛创新、有价值的创新。第二,破 产制度是最好的信用制度。我国不良资产有五个市场———般债权市场、不良贷款市场、房地  产市场、违约债市场、拍卖市场,已经具有一定规模的市场需要配套市场推出制度来修复市场  信用、清理信用不佳的市场主体,这是我们建立信用市场经济的基石。第三,破产法律实施在  金融危机、公共卫生危机、企业危机、个人危机中发挥“稳定器”功能,是止损、守卫市场主  体生命与再生的制度,其兼具程序性与实体性法律价值,相比其他部门法更具有基础性法律地 位及其普遍价值。

破产法修改应面对实践中的新问题。当前破产审判实践中很多案件的类型是我们以前没有  碰到过的,如关联企业的破产问题、房地产企业的破产问题等。破产审理的技术性、专业性、  程序性更强、更复杂。很多破产案件中出现一些新型的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如VIE结构、 资产证券化等,还涉及复杂的重组、重整、预重整,庭外与庭内重组、执转破等。随着数字经  济的发展,未来也可能出现平台企业的破产。这些都涉及复杂的法律技术,需要很好的立法技  术设计予以回应。


(三)《企业破产法》修改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企业破产法》在修改过程中应当遵循和把握如下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市场化原则、法治化原则。应当坚持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贯彻中国特 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当前的经济形势作为修法导向, 注重回应市场经济发展中的迫切需求,不断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充分发挥破产法作为市场经济 法律框架中基础性法律制度的作用和功能。

二是以优化营商环境为导向。应当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指示, 坚持以提高和改善营商环境为导向,完善现行破产法中不利于营商环境优化的理念和机制,将 创造稳定、公平的市场环境作为《企业破产法》修改的一大目标。

三是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指导。破产法作为市场经济的重要法律制度,对促进我国 经济转型升级有着重大意义。应当将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作为《企业破产法》修改的重要指 导原则,注重提高供给体系水平,提升经济发展质量。

四是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原则。防范化解风险挑战,直接关乎我国实现更高质量、更有效率、 更加公平、更可持续、更为安全的发展。应当将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作为《企业破产法》修改的  重要导向,注重维护市场稳定、防范系统性风险特别是重大金融风险,注重将风险处置程序与  破产程序进行有序衔接。

五是国内实践与国外经验相结合的原则。在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  进的新发展格局下,《企业破产法》的修改应当同时兼顾本土经验与国外理论。《企业破产法》 在完善过程中,既要注重总结和运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的鲜活实践,又要注  重扩展立法视角,理性吸收世界各国破产制度的立法经验。

三、《企业破产法》的完善建议

此次《企业破产法》的修改,正处于我国市场经济改革与发展的关键时期,其制度完善需 要从重点问题的完善建议、亟待建立细化法律规则的其他制度的完善建议以及配套制度建议三 个方面入手。

(一)关于《企业破产法》重点问题的完善建议

基于以上论述,现围绕七个重点问题,提出相关完善建议。

1.关于《企业破产法》的立法宗旨

破产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破产法的立法宗旨应反映破产法作为市场机制中的基础制度, 实现市场主体的公平保护,通过清算、重整与和解等程序实现市场出清,避免因市场失灵导致 的重大风险,有效维护市场秩序等方面的作用与功能。

因此,对于《企业破产法》第1条立法宗旨应作出修改,应强调破产法市场经济基本法性  质,同时调整第1条表述顺位,把规范破产程序表述调到后面,并增加“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 的表述。即将第一条修改为:破产法是市场经济的基础性法律。为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  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规范企业破  产程序,制定本法。

2.关于《企业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根据《企业破产法》实施以来的具体情况以及新出台的《民法典》等法律的新发展,破产  法的适用对象应扩大其范围。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法人可以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  特别法人,其中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特别法人包  括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对于非营利法人与特别法人的破产问题也需要破产法作出原则规定。这样,当上述法人出现破  产情形时,可以通过破产法的重整制度或者和解制度解决债务危机。

地方政府债务问题是我国经济发展中的一个重点难点问题。截至2020年12月末,全国地 方政府债务余额256,615亿元,其中一般债务127,395亿元,专项债129,220亿元;政府债券 254,864亿元,非政府债券形式存量政府债务1751亿元。

这一问题因与地方经济风险、金融风险、财政风险以及社会经济稳定之间存在紧密的牵连 关系,因而十分复杂。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 的通知》,财政部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分类处置指南》,已经构建起地方政府债务风险 处置的制度框架。地方政府债务处理可以适用破产法进行风险处置,在国际上已有先例。美国《破 产法》第9章是专为市政主体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设计的债务调整拯救程序。在此次破产法修改 中,可以考虑破产法对地方政府债务处理问题作出原则规定,具体内容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的做 法。

3.关于个人破产制度

我国已经具备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社会经济基础和法律实践基础,深圳等多地也进行了试  点。我国个人破产制度构建有“大改” “中改” “小改”三种模式。其中“大改”是制定一部  独立的个人破产法;  “中改”是在现行企业破产法中,加入适用于自然人破产的专章;  “小改” 是将企业破产法适用范围扩展到为企业债务提供保证或者承担连带责任的自然人,破产法中增  加免责一章,同时破产法相关条文作出修改。

“大改”的单独立法模式考虑到个人破产与企业破产的不同之处。企业破产往往只考虑经 济维度问题,而个人破产还需要考虑个人在破产后的较长时间内在社会中继续生存所产生的社 会、心理等其他维度问题。  “中改”与“小改”是在合并立法的模式下构建个人破产制度,即 通过修改《企业破产法》,扩大其适用范围的方式建立我国个人破产制度。

“中改”的方式是不区分消费者与商自然人,将个人纳入破产法适用范围,在破产法中增 加一章,规定个人破产的前期辅导、启动条件、管理人履职、信息公开、债权人决议机制、豁 免财产以及免责复权等个人破产的特殊问题。  “小改”方案是在此次法律修改中仅解决企业破 产产生的自然人连带债务担保问题,个人破产仍然适用现有的企业破产重整、和解与清算程序, 在法律中增加规定“免责”一章,仅适用于自然人。

4.关于破产管理人制度

鉴于破产法实施以来管理人制度的巨大发展以及其在破产法实施过程中作用的增强,管理

人制度应进一步完善。

其一,完善管理人选任和更换过程中债权人会议的作用。在管理人选任方面,可以增加债 务人和主要债权人向法院推荐管理人候选人的权利。在管理人类型方面,可以考虑删除现有的


清算事务所,资产管理机构等其他类型的机构在满足执业能力要求、不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况下, 可以成为管理人。为适应小规模破产案件、个人破产案件需求,应改变现有的以机构管理人为 主的管理人构成模式,发展个人管理人。

其二,推进管理人行业自治。设立管理人协会作为破产从业人员行业服务与管理的自律性 组织。

其三,建议增加临时管理人制度与公职管理人制度。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可以指定 临时管理人,负责对债务人财产的监督管理。临时管理人的具体职责,由法院确定。同时,应  当建立公职管理人制度,作为市场化管理人制度的补充。例如在无产可破企业、个人破产、中  小企业重整,市场化管理人不愿接任中小企业重整管理人的情况下,法院可以任命公职管理人。

5.关于重整及预重整制度

重整制度将成为下一阶段破产法的主流趋势,因而重整制度的完善改革、重整制度的精细 化、重整程序的整体优化非常重要,这也是破产法修改中业界普遍关注的问题。如要让重整制 度在中国经济结构调整与困境企业脱困中发挥更大作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需要在破产法修 改中重点研究解决。

第一,法律是否需要对重整企业的识别、审查和判断标准机制提供一个判断标准。

第二,法律应促进重整制度的市场化和法治化。目前,行政化处理困境企业的方式较多, 这一状况是不正常的。地方政府应逐渐从最大战略投资人的角色中退场,让拥有市场资源的战 略投资人更多进入困境企业重整中,让战投与债权人充分博弈,让市场在重整过程中发挥更大 的作用。同时,要促进债务人自行管理并规定债务人自行管理的相关条件,包括内部治理机制 正常运转、有利于债务人继续经营、债务人不存在转移隐匿资产与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等。

第三,为促进重整计划方案扎实落地,应解决共益债定性问题,激励战略投资人进入不良 资产市场。

第四,表决机制改革问题,目前我国重整方案的表决机制采取的是双表决制,要求债权人 人数过半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2/3以上,在实践中会遇到一些难题。另外, 在重整方案被批准之后,还需要解决对重整方案执行的监督、重整交易中的税收、重整企业的 信用修复、新股东进入之后的股权登记等问题。以上这些问题都应当在这次破产法的修改中予 以重点考虑,使重整制度成为中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另一个发动机。

此外,建议法律对于预重整作出规范。预重整是近年崛起的新制度,是在庭外重整前债务 人与债权人通过谈判的方式达成债务调整与企业拯救。预重整可以分为三种:第一种是法院介 入的预重整,第二种是管理人介入的预重整,第三种是没有第三方介入的预重整。预重整是一 种压力机制,是债务人给债权人的一种压力机制,有一种文化的模糊性。这种文化的模糊性以 及避免进入破产程序的可能受到实务的喜欢。

在我国的制度安排中,预重整可以没有法院或管理人的介入,也不需要作为破产法中的一 个正式程序。预重整应该是真正的债权人债务人之间的协议。但由于大多数预重整都是部分债  权人、往往是大的有控制权的债权人之间达成,存在与小部分债权人形成利益冲突的可能。因此,


此时的协议效力在进入重整后可以采用听证的方式来审查。审查的重点包括是否存在违法侵害 债权人利益的行为,从而保护小债权人的利益。

6.关于破产简易程序

为了提高破产法实施的效率,节约破产当事人的司法程序成本,建议专章规定简易程序。 对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启动条件、审判制度、公告送达程序等流程,以及简易程序与普通程 序的转换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其一,简易程序仅适用于破产清算案件。和解案件和重整案件可以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

参照简易程序相关条款提高审判效率,降低审判成本。

其二,案件适用普通程序还是简易程序,由法院依职权根据案件情况予以确定。

其三,在审判组织方面,为法院根据案件情况交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简单破产案件留有 余地。

其四,简易程序的公告和送达可以采用电子、网络等灵活方式进行。

其五,相关期限的缩短,主要包括申报债权的期限、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期限、债权确

认期限、财产分配期限、裁定终结破产程序期限、办理注销登记期限等。

其六,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破产案件,应当在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审 结。

最后,关于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衔接的问题。当破产案件从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时, 已按照简易程序进行的程序只是在相关事项的时限上有所缩短、环节上有所简化,但相关事项  本身并不存在效力瑕疵,因此,其在此后按照普通程序进行的程序中继续有效。

7.关于债权人保护

针对破产法实施以来实践中出现的债权人保护的重大难题,《企业破产法》修改应当完善 债权人保护体系。具体包括:

第一,新进债权人的优先权。这涉及破产程序启动后新进债权人的激励机制问题,即参照 “共益债务”的优先地位,给予其权利保护,从而解决实践中许多投资者及秃鹫基金不敢贸然 出手去挽救垂死企业的问题。

第二,债权人的知情权。目前,在我国破产实践中存在大量的信息不对称,尤其是单个债 权人是信息弱者,债权人对于整个破产程序,特别是涉及债权人权利的事项和决策过程并不了 解,或者想了解但没有合适的渠道。法律要解决信息披露度与知情权保护的问题。

第三,债权人的表决权。应规定债权人可以采用非现场表决方式,特别强调对于权益未受 重整计划调整或影响的债权人,不再参与表决。法律应当重点保护权益受破产程序影响的债权 人的权利。

第四,债权人的处分权。法律应对重大财产处分时如何报告、如何参与、如何决定、如何

救济的问题予以明确。

第五,破产程序中如何保障债权人的异议权。涉及异议债权人的权利通过何种方式与程序 保护的问题。

第六,债权人的选择权,即债权人选择管理人的权利。完善债权人会议的职能,赋予债权


人会议更换管理人的职权。

同时,还要重视对担保债权人权益的保护。建议完善担保债权人权利行使的保障程序, 设担保债权人的权利保障条款。如担保物的变价不会对破产企业必要的持续性运营造成明显妨 碍的,或者中止执行会造成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债权人权利 的,债权人可以要求管理人及时对担保物进行变价。债权人和管理人对担保物的变价有异议的, 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申请裁定。

8.关于法律责任制度

市场经济离开信用难以为继。破产法本质上就是一部规制信用经济的法,是规范商业信用 的基础性法律。诚信是破产制度的核心价值观之一。破产法要通过法律责任设定,防止隐匿、 转移、变卖财产、偏颇清偿等破产欺诈情形,最大程度避免“假破产、真逃债”的情形,也要 防止对诚信债务人和债权人的不公平对待。同时,破产法也要求破产程序中的其他主体如破产 管理人、债权人等恪守诚信要求。在法律责任上,增加管理人聘任的机构和个人的责任,明确 自行管理的债务人勤勉尽责、忠实履行职务的义务及违反义务的法律责任。增加债权人委员会 成员违反忠实义务的责任。

(二)关于《企业破产法》其他制度的完善建议

《企业破产法》实施以来, 一些相关条文也存在规定不清晰、不符合实践需要的问题,须 进一步改进。经梳理破产法的相关制度和机制,提出如下完善建议。

第一,关于关联企业合并破产制度。这一问题是我国目前企业破产实践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很多采用集团方式经营的大型企业在破产时均会遇到这一问题,但我国现行的破产法未对关联 企业破产问题作出规定。实务中为解决企业集团破产的特殊问题,进行了制度探索,也引发了 许多争议。关联企业破产问题应当在破产法修改中予以涉及,此次修改可在破产的申请与受理 部分,增加关联企业破产管辖条款,以实现关联企业破产的集中管辖。同时实质合并申请可以 在申请关联企业破产时一并提出,也可以在法院受理关联企业案件后提出。另外,将实质合并 申请的申请人扩展至“关联企业成员、各关联企业的债权人和已进入破产程序的关联企业成员 的管理人”。

第二,关于债务人财产制度。为了更加全面、更加有效地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建议扩 张债务人财产的范围,将债务人财产范围扩展至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享有的全部财产 及权益,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及权益。同时,细化并拓展 撤销权的范围,明确偏颇性清偿的例外情形,新增不得行使破产抵销权的情形。

第三,关于破产清算制度。建议废除破产宣告程序。目前破产案件的受理环节采用“二阶 ”模式,人民法院需要先后作出受理裁定和相应类型破产程序的裁定。司法实践中,法院裁 定受理破产申请后,再宣告债务人破产, 一方面造成了破产案件受理环节的拖沓,影响了破产 审理效率。另一方面,破产宣告制度带有强烈的惩戒主义色彩,在引入个人破产制度后,如果 保留破产宣告制度,则法院对个人债务人作出破产宣告的裁定后,还要予以公告,这反而有可 能加剧个人债务人的“社会性死亡”,与个人破产的制度目的背道而驰。故应废除破产宣告前 的破产程序终结制度,新增破产财产清偿中的劣后债权。


第四,关于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为更加合理地处置破产法实践中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存 在的问题,建议厘清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的范围和类型,增加优先偿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 法定情形,完善破产债权的清偿顺序。建议将破产费用范围扩展至执转破中尚未向法院交纳的 执行费用以及公告费、公证费、财产保全费、鉴定费、调查费用等破产案件本身产生的其他诉 讼费用。在破产费用中增加债权人委员会费用。债权人委员会参加破产程序、履行职责产生的 费用是为全体债权人共同利益而支出,应被纳入破产费用。

在共益债务方面,应考虑两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破产受理前已履行部分产生债务是否作为 共益债务。管理人选择继续履行合同后,债务人未履行的义务以共益债务进行清偿,具有一定 的合理性。二是增加管理人或自行管理的债务人为继续营业进行的融资作为共益债务。基于“债 务人财产受益”判断标准,为拯救债务人企业,提高融资成功率,有必要明确新融资共益债务 性质,降低融资人的资金风险,起到融资激励作用,解决债务人融资难的问题。

第五,关于金融机构破产制度。金融机构破产制度关乎金融风险的舒缓与控制,也是深化 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完善和强化“六稳”举措的要义之一。鉴于金融机构在市场经济中的  特殊地位和重大影响,建议完善破产法中关于金融机构的特别规定,重视金融机构的风险处置, 强调金融机构在破产程序中的特殊性,以解决金融机构的特殊风险问题。关于这一问题,有两  种修订方式。

第一种是设立专章规定,专章主要内容可以包括:

其一,金融机构破产立法目标。金融机构破产涉及金融系统稳定性,需要与商业银行法、 证券法立法目的保持兼容。

其二,扩展申请主体。目前只有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提出破产申请,需要考虑增加债务 人、债权人申请破产的权利,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申请破产的权利。

其三,明确金融机构破产原因。除一般破产原因外,需要考虑金融监管标准和监管判断。

其四,建议增设有关金融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相关政府部门在破产处置中的工作联动机 制规则。对金融机构行政接管与破产处置,增加信息披露条款、外部监督机制与相关责任条款。 在困境金融机构救助中,应充分发挥存款保险机构作用。

其五,完善金融机构破产分配规则。金融机构破产清偿顺序不同于普通企业,商业银行、 证券公司、违约债等面临着不同债权债务法律关系,应统一制定分配规则。

其六,金融机构特别是商业银行, 一般不宜采用重整,极少数的重整也应该缩短时间。商 业银行以信誉为基础,而且前期经过拯救进入破产程序后,已经不具备重整价值。极少数进入 重整程序的商业银行,在管理人任命、重整时长、重整表决机制方面,也应该异于一般企业破 产程序。

第二种修订方式是在现行《企业破产法》第134条的基础上增加部分与金融风险处置密切 相关的规定,以解决金融机构风险处置的特别问题,具体的风险处置手段与方式由特别法另行 规定。

第六,关于跨境破产法律制度。中国现在已经是全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一带一路”倡议 “走出去”战略实施过程中出现不少破产案件,但我们跨境破产的合作机制、跨境破产的司


法和制度的衔接等还不能满足要求。为了更好地协调国内和国际两个市场的衔接,适应改革开 放不断深化的趋势,建议细化跨境破产的制度,跨境破产制度应在破产法中作出专章规定。

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其一,我国破产程序对域外财产的效力问题。我国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 域外的财产发生效力。在我国破产程序中指定的管理人,有权根据破产法与相关国家、地区的 法律规定,在境外履行职务。经审查确认境外法律法规不存在歧视性规定,外国债权人、债务 人在我国破产程序中,可享受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

其二,确认条约、协议或安排在跨境破产方面的效力。跨境破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 或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但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涉及我国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 别行政区法院和我国台湾地区的跨境破产事宜,由最高人民法院与上述地区的对应机构协商。 在签署相关安排之前,或者相关安排未作规定的事宜,可以参照适用破产法规定。

其三,对于境外破产程序的承认与执行问题作出规定。我国法院审查确认境外判决、裁定  管辖权合法且已发生法律效力,其内容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不损害国家主  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我国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不存在欺诈的,裁定承认和执行。 我国法院在审查并裁定承认境外破产程序之后,可以根据外国破产程序授权的代表的请求,针  对债务人在我国境内的财产采取必要的措施。

其四,在承认与执行境外判决裁定时,可适用推定互惠原则。对在破产领域尚未与我国签  署国际条约或存在互惠先例的国家和地区,经审查确认,依据该国法律我国法院破产判决、裁  定能够获得承认和执行,或者我国其他判决、裁定已经得到承认和执行,可以推定存在互惠关系。

其五,规定平行程序。债务人在我国拥有财产且涉及我国债权人权益的,在承认境外主要 破产程序后,我国法院仍可依据当事人申请,启动我国破产程序。在破产程序平行进行时,债 权人在境外破产程序中获得清偿后,在我国破产程序中,只有在与其处于同一顺位的债权人获 得同等比例的清偿后,该债权人才能在我国破产程序中继续获得清偿。

第七,关于破产企业职工权益保护问题。企业破产中的职工权益保护问题具有重要性。破 产法在修订时应考虑以下内容:

首先是第113条关于劳动债权的定义应进一步明确。同时,劳动债权与共益债务中的战略 投资者退出的清偿顺位问题值得探讨。其次,应强化保障破产企业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与表 决权。再次,建立破产企业职工债权的预分配机制与欠薪基金。最后,应该尽快修改《公司法》 这是初次分配公平的关键。要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将《企业破产法》的修改与《劳动 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的完善联动配套起来,研究建立及时解决破产企业拖欠职工工资和社 会保险费问题的长效机制。

(三)关于其他配套制度的修改建议

为厘清破产法与其他法律制度的关系,对《企业破产法》的完善提出下列配套建议。

第一,关于设立破产法院与破产行政管理机构的建议。我国破产法庭的设立具有政策性特 征,破产法庭如何平稳向市场化、法治化的破产法院过渡,需要明确破产法院地位以及最高人 民法院、上级法院与破产法院之间的关系。在破产法修改中应写入设立专门的破产法院,为破


产法院提供法律依据。要成立相对独立、权威性强的破产法院,让破产审判体系纳入国家审判 体系。

破产法院的设立应注意以下问题:  (1)破产法院定位上应确立破产审判权是国家事权, 应有较统一的破产法院体系,破产法院的层级应设立在地市级。 (2)强化破产法院的权威性 以及府院联动能力,理顺破产法院与其他法院的关系。 (3)加大破产法院的编制、财政和基 础设施投入,破产法院应有足够的人员编制、单独的办公场所和绩效考核标准。 (4)破产法 院审理的案件范围要适度扩展,包括预重整、简易破产、个人破产案件以及与破产相关的公司 股东诉讼、董事义务诉讼等。 (5)破产法官应具有专业性、稳定性,且要防止破产法官的利 益冲突。破产法官要有更多的专业培训。(6)加强破产法院内部制度建设、流程建设和网络 化办案建设。 (7)建立全国破产法院破产审判业务的交流机制及相互间的协作机制。  ( 8 ) 加 强破产审判的国际合作,建立跨境破产的相关合作机制。

为推进破产法的实施应尽快设立破产管理局,作为国务院直属的一个政府部门,负责推动 破产法的实施,管理破产方面的行政事务。

其职责可包括以下方面:(1)追踪破产法实施,整理法律实施数据,为制定和实施决策 提供依据。 (2)负责破产法实施中操作规程的制定以及为立法的修改提供建议,不断提升立  法水平。 (3)追踪董事、监事和高管落实公司法规定的诚信义务情况。 (4)任命公职管理人  管理部分破产案件。许多破产案件,尤其是个人破产案件,其破产事务的管理因为没有盈利,  私人职业者没有动力参与。政府作为市场经济的信用提供者和公共产品提供者,有义务以法律  援助的形式,为私人破产提供管理服务。 (5)管理破产管理人。我国目前的破产管理人由各  级法院管理。但是,法院作为裁判机构,并不应该行使管理职能,因为这种体制极易滋生腐败, 也缺乏效率。当然,这种管理不是干预,而是监督,相当于破产案件中“守夜人”。

第二,梳理破产法与民法等配套法律的关系。为了协调与梳理破产法与其他相关法律制度 之间的关系,建议加强与民法典概念用语以及财产制度的衔接,协调两者之间的关系;完善破 产程序中保全的解除与执行的终止以及民事诉讼或仲裁的中止和承担。

第三,企业债务人和个人债务人的信用修复问题。鉴于信用修复对于企业债务人与个人债 务人获得新生的重要意义,又考虑到信用修复问题的复杂性,建议授权国务院对信用修复制度 另行规定。

第四,关于刑法相关罪名的完善。为了梳理破产法与刑法之间的关系,保障各主体在破产 程序中的合法权益,建议对现行《刑法》中虚假破产罪的适用主体、行为规范和法定刑等作出 调整,使其更加适应破产法修改所带来的变化。加强对破产管理人等相关主体刑事责任的完善。 建议针对滥用破产程序以及妨碍破产程序的行为予以刑法制裁,完善妨害清算罪、徇私舞弊造 成破产亏损罪以及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等与破产法的衔接。

原载于《中国法律评论》2021年第6期。作者李曙光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省略了注释, 如需引用,请参考原文)


中拍协动态

 

 

 

编者按:2月18日晚,2021年度拍卖行业十大事件投票截止。由中国拍卖行业协会主办、 《中国拍卖》杂志承办的“2021 年度拍卖行业十大事件”评选活动历时3个月终告一段落,

此活动经历了邀请提名、入围筛选、投票评选等流程,终于等到了“面纱”揭开的这一刻。经 行业投票和专家综合评审,最终确定“2021年度拍卖行业十大事件”。其中,上海拍卖行业  非常有幸是四大事件的参与者、亲历者。

 

2021年度拍卖行业十大事件揭晓

 

时光荏苒,2021年已成为历史。这一年,是党和国家历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年,中 国共产党迎来了百年华诞。这一年,中国正式迈入小康社会,实现了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这  一年,拍卖行业经历疫情“大考”全年成交规模超8000亿元。这一年,公共资源拍卖交易领 域第一个国家标准《公共资源拍卖中心运行服务规范》正式实施。这一年,NFT拍卖“出圈”, 成为艺术品拍卖领域一名新成员。这一年,拍卖人奔走在抗击疫情、奉献爱心等公益活动的路 ……历史的瞬间,在我们脑海中一幕幕闪过,这些事件若以“拍卖”为主题的话,您会想到 哪些事儿? “2021年度拍卖行业十大事件”中或许有些与您记忆交汇的点。

No.1

中国拍卖业首个行业发展规划《中国拍卖行业“十四五”发展规划》正式发布,旨在推动 “十四五”时期拍卖行业科学、全面、高质量发展。

No.2

公共资源拍卖交易领域第一个国家标准《公共资源拍卖中心运行服务规范》正式实施。上 海市公共资源拍卖中心服务建设取得积极成效,名列考核前列。

No.3

司法拍卖辅助服务新理念、新模式不断涌现。  “三专三心”,上海司法拍卖辅助机构向全 社会公示服务承诺;专业培训,广西拍卖行业协会成立司法辅助服务培训基地。

No.4

公益创新,责任担当。2021年,全国首部青少年拍卖职业启蒙教材:益槌小拍家创意课堂 +“小小公益拍卖家”正式出版发行。广东华友依托首个由拍卖机构创始、承办的慈善公益活动“南 粤慈善公益同行”,开展拍卖职业启蒙+儿童公益实践的探索。 一年来,拍卖行业担当社会责任, 涌现出一批典型。上海拍协启动爱心拍卖专项基金、河北省拍协走进友好使者公益学校、上海 嘉禾荣获“民营企业社会公益先进集体”称号、未来四方全力支援兰州抗疫一线……

No.5

首届中国(武汉)文化旅游博览会艺术品拍卖系列活动在汉成功举办。由湖北省拍协协办、


湖北诚信拍卖有限公司承办,为推动湖北文物艺术品的发展作出拍卖人的贡献。

No.6

助力双碳目标实现,中拍平台工业循环物资拍卖创历史新高,成交额增长率160%。中拍 平台大力推广工业循环物资版块,针对工业循环物资品类的特点,推出适合于该品类的独立产 品线,助力企业全流程线上化处置物资,成功获得了事业单位、工业企业等委托方的认可,为 拍卖行业拓展工业物资业务提供有力支撑,让拍卖行业在环保、减少碳排放上为社会做贡献。

No.7

行业理论研究成果丰富。商务部《拍卖行业改革发展报告》、《拍卖师职业资格制度研究》 等一批部委委托、行业重点课题顺利完成,为行业“放管服”改革及设立拍卖相关行政许可奠  定基础。

No.8

中国拍卖行业协会会长黄小坚出席“第十二届中国破产法论坛” 首提企业破产资产处置 三原则。针对《破产法》的修改,明确提出三个原则:破产资产处置拍卖优先原则、破产资产 处置采取线上与线下双轮驱动原则、破产资产处置应当委托具有相应拍卖资格的拍卖人进行的 原则。

No.9

拍卖领域政策利好频出。国有资产交易领域,国务院发布《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 财政部印发《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关于规范国有金融机构资产转让  有关事项的通知》,进一步明确相关领域资产处置中拍卖交易的地位作用。文物艺术品市场领域, 国家文物局等六部门联合出台《关于加强民间收藏文物管理促进文物市场有序发展的意见》,  鼓励做强拍卖,引导文物拍卖企业拓展服务领域和服务内容。

No.10

NFT拍卖“出圈”。佳士得推出艺术家 Beeple 的加密数字艺术作品《First 5000 Days》以 6900万美元成交引发广泛关注。中国嘉德在国内监管框架下首拍NFT数字艺术品并顺利成交, 完成尝试性实践。

 

 

 

 

中拍协六届二次理事会

暨六届三次常务理事会线上召开

 

12月23日上午,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六届二次理事会暨六届三次常务理事会线上召开。会  议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七一讲话”及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为主题,总结2021年行业发  展情况,研究部署2022年行业工作。常务理事、理事单位及各省市协会负责人近400人线上参会。 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党委副书记、原中国拍卖行业协会会长余平到会讲话。会议由黄小坚会


长主持。

经历疫情“大考”全年成交规模预计8000亿

李卫东副会长在会上做工作报告。报告透露,2021年1-10月份,经历疫情考验,全国拍 卖行业整体规模稳定增长。据对4934家企业上报数据统计,前10月行业成交额5758.86亿元, 同比微降3.6%,行业佣金收入同比增长11.13%。预计全年拍卖成交规模为8000亿左右。具体 业务方面,机动车、农产品拍卖业务增长较快,分别增长63.39%和20%;股权债权产权等权 益类拍卖业务后劲明显,前10个月合计成交1541.84亿元,增幅32.97%;房地产拍卖业务、 文物艺术品拍卖业务运行稳健,但土地使用权拍卖业务降幅明显,同比下降近20%。

围绕八大原则筹划重点工作

会议从“以建党精神引领行业工作”、  “以放管服改革为契机推动营商环境改善”、 “ 促高质量发展为核心加强顶层设计”、  “以常态化防控为指导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以专业 规范为抓手提升服务能力”和“以重点活动为着力点扩大社会影响”等六个方面系统总结了 2021年行业工作的情况。会议提出,2022年要围绕行业“十四五”规划确定的“党建引领、  创新驱动、全面发展、开放合作、社会共享、以人为本、依法治理、绿色发展”八大原则,重 点做好五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要坚持多措并举,努力改善行业营商环境;二是要坚持理念引领, 做好行业理论研究;三是要坚持创新驱动,持续拓展行业市场空间;四是要坚持以人为本,不  断提高行业人才队伍素质;五是要坚持规范自律,着力解决影响行业社会形象的问题。

修改管理办法强化会员服务

会议审议通过了欧树英副秘书长做的《关于修改<中国拍卖行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的建 议》。修改后的《会员管理办法》根据实际情况增加了个人会员类型,明确了企业会员和个人 会员诚信义务,同时也进一步细化了会员在法律咨询、宣传推广、参与活动等方面能免费或优 先获得的服务项目。

会议还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部分理事单位和对新会员报备、对部分企业做退会处理的建  议》,决定调整3家理事单位资格、同意对44家新会员进行报备和对37家企业进行退会处理。

通过人事议案贺慧出任秘书长

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聘任中拍协六届理事会秘书长的建议》,决定聘任贺慧同志为中国 拍卖行业协会秘书长。同时还通过了聘任刘莹、刘燕同志为兼职副秘书长的建议。

贺慧秘书长表示,将竭尽全力、恪尽职守,严守纪律规矩,当好会长和理事会的参谋助手, 努力做合格称职的秘书长,为打造服务型、学习型、创新型和实干型的秘书处、为促进行业经  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提高而不断努力。

准确认识行业问题加快构建现代拍卖体系

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党委副书记、原中国拍卖行业协会会长余平就“中国拍卖行业到底 是大行业还是小行业”、  “阻碍拍卖行业做大的原因是什么”和“为什么要加快构建现代拍卖 体系”三个问题在会上发表了意见。

余平指出,几乎所有进入市场的商品都可以拍卖,从这个意义上说,拍卖行业应该是个大 行业,只是目前还没有充分做大。希望拍卖企业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有针对性尽快解决在激


励机制、思想观念、企业文化定位、管理决策能力、团队执行能力等方面的不足和短板,坚定 业态自信、能力自信、发展自信,树牢市场意识、服务意识、创新意识、价值意识,做大做强 拍卖行业。他强调,拍卖行业要强化科技引领发展的意识,加快构建以供应链思维为引领,以 区块链技术为支撑,以技术化、数字化、智慧化与拍卖业融合的现代拍卖体系。

准确把握方向开启两个万亿级市场

会议结束时,黄小坚会长做总结讲话。他就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行业工作谈了三个方面  的意见。 一是要准确把握国家政策方向,抓好政策、市场机遇的落地工作,开启两个万亿级市场。 他要求各级协会和理事单位要围绕去年到今年以来集中出台的利好政策,与各地拍卖行业人大  代表、政协委员密切配合,重点做好《行政事业型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罚没财物管理办法》、 《关于规范国有金融机构资产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政策在各地的落地工作,努力开启万亿 级公共资源大市场;要求各省市协会和理事单位加强学习,把握国家经济政策走向,抓住市场  发展机遇,强化特殊资产领域专业引领,全力开启万亿级不良资产大市场。二是要深入贯彻新  发展理念,强化责任担当。各级协会和理事单位要认真总结新冠疫情以来行业服务模式、服务  手段变革经验,强化责任担当,做好行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的宣传、贯彻落实工作,全力引  导新兴市场、细分市场开发,走“专、精、特、新”发展之路。三是要加强规范自律,扩大行  业社会影响。针对社会反映集中的瑕疵不担保条款滥用问题,他要求各级协会和理事单位要带  头认真执行行业协会制定的30多项标准、指南、守则和规范,带头诚信经营,加强自律规范,  采取多种宣传形式,持续扩大行业正面影响。他强调,新形势需要新担当,新时代呼唤新作为。 大家要以行业“十四五”规划为蓝图,立足当前,迎难而上,勇毅前行,团结广大拍卖业同仁, 全力推动拍卖行业实现高质量发展,以优异的成绩迎接党的二十大召开!

(文/中拍协理论宣传部)

 

 

 

企业风采

 

 

 

摘要:上海国拍坚持“服务最高标准,管理最高要求,风险管控最高等级”的理念,每一 个举措,每一项服务,想客户所想,急客户所急,为实现“基本解决执行难”的目标立下了汗  马功劳。

 

精细化管理高质量服务

——上海国拍“制度+技术”双重赋能司法拍卖系列报道之一

 

“服务可视化、管理数字化”——“拍辅通”是提升司法拍卖服务质量、提升司法拍卖工 作效率的重要抓手,基于上海高院的建章立制,包括《上海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实施细则》《上


海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管理办法》《关于规范网络司法拍卖、变卖若干期限的意见》《上

海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量化考评标准》。

“制度+技术”的双重赋能下,上海法院网络司法拍卖精细化管理持续强化,拍卖公司

创优争先的服务意识持续加强,“执行案件法定期限内结案、结案平均用时”的效率持续提升。

针对主观失分“零容忍”。上海国际商品拍卖有限公司培养业务员责任心,强化细节内容, “双人唱对核对法”落实到“案件前期完成” “案件关闭”等环节中,做到“两个确保”,  一是确保录入“拍辅通”系统的信息达到百分之百的正确率,确保不因懈怠、粗心而主观失,

从而实现从“结果管理”向“过程管理”的数字化转型。

自主开发小程序方便客户看样。虽然司法执行案件可变因素多,但拍卖人不轻言放弃,开 展全方位的拍卖招商工作。上海国拍坚持在其官网显著位置刊登每一个司法拍卖标的的推介信 息,平均浏览量达1200万人次;2020年公众号为司法拍卖发稿705次,阅读量达230万元人次; 2021年发稿826次,阅读量达360万人次。为方便客户在手机上预约看样,上海国拍自主开发 “小程序”,记录需求信息,解答客户提问,解决实际困难,确保疫情下司法拍卖有序性、 安全性和高效性。除此之外,对接“小胖看房” “今日房产”等平台,拓宽招商渠道,提升服

务质量。

前移服务确保“案结事了”。司法标的拍卖成交后,作为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机构陪同买受  人到税务部门代被执行人缴税,交易完成后,买受人向法院“报销” (由被执行人承担)。按 “满五唯一可减免”的规定,被执行人必须前往税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上海国拍针对被执  行人为企业的,将预审税、预核税的工作前移到标的勘察阶段,以避免拍卖成交后企业缴税周 期长而影响法院结案时间;对被执行人为个人的,增加一个操作环节,即在拍卖成交后,以书  面方式通知被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完缴税,提示被执行人,若超出时限则无法享受缴税优惠政  策。值得一提的是,上海国拍自我加压式服务与管理,  “超”了网络司法拍卖量化考核标准,

难能可贵。

辅助机构工作加一点、服务提一点,竞买人和当事人就能省心一点,法院工作压力也会小  一点。这是上海法院、上海拍卖行业协会对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机构高标准服务的要求,也是辅   助机构自发自律的实际行动。上海国拍坚持“服务最高标准,管理最高要求,风险管控最高等   级”的理念,每一个举措,每一项服务,想客户所想,急客户所急,为实现“基本解决执行难”

的目标立下了汗马功劳。

数据显示,本市司法拍卖前期调查完成时间从运行“拍辅通”之前的11天提升到6.9天,

提速37%;每个标的平均结案周期从原先的150天大幅缩短到93天,提速38%。


摘要:上海金盘拍卖有限公司着力做好制度建设、流程优化和人才培养,力求“人人尽职 尽责,事事尽快尽好”,确保司法拍卖辅助工作高质量运行。

 

人人尽职尽责,事事尽快尽好

——上海金磐“制度+技术”双重赋能司法拍卖系列报道之二

 

早在2018年,上海高院与上海拍卖行业协会共同研究,结合司法拍卖的工作特点和管理   要求,将“拍前、拍中、拍后”三大环节、200多项工作内容进行了精准划分,研发了“拍辅通”

系统。作为司法拍卖的辅助机构全程记录、步步留痕,系统则自动生成对应的工作轨迹。

“拍辅通”当年开发、当年试运行,取得良阶段性成果。自2019年起, “拍辅通”在全 市人民法院应用,在上海拍卖业的43家拍卖公司“落地”。2020年、2021年推开司法拍卖辅 助工作量化考核——“制度+技术”的精细化管理迈上新台阶。

流程管控,紧扣司法拍卖和辅助工作的契合度。上海金磐拍卖有限公司严格执行“规定动   ”,用好“拍辅通”。总结提炼“自选动作”,发挥好“拍辅通”的作用。将“摇号取得案  ”至“通知相关当事人”的“拍卖前”工作细化为15个节点,又将“主动招商宣传”至“拍  卖会结束”的“拍卖中”工作细化为7个节点,再将“跟踪保证金的退还进度”至“结案归档”

“拍卖后”的工作细化为6个节点,集中体现在“拍辅通”中相关凭证的内容完整、上传及时。

过程管控,确保执行程序和司辅服务的时效度。上海金磐拍卖有限公司坚持“对自己,刚  性执行制度;对客户,柔性细微服务”的理念,扎实做好司法拍卖辅助工作。在执行“每天24 小时”响应制度的前提下,实行严格的全过程管控。 一是强化责任主体。网络司法辅助工作的  文件、公函等书面材料必须经公司分管副总审核,由总经理签发;二是强化时间节点。上传“拍 辅通”的文件资料(包括拍卖公告、竞买须知、照片、视频和VR )须经内部审核并“会签”, 以确保文件资料客观、公正以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三是强化咨询话术。标的咨询及网  拍规则答疑由管理部接受“拍辅通”、电话或现场咨询:介绍拍卖标的情况和网络司法拍卖特点、 方法及注意事项,解答竞买人的提问,并通过“拍辅通”公布实地看样时间。另外,指导竞买  人及了解如何在线报名、在线交付保证金、在线竞价以及保证金退回、成交款支付等事项。

质量管控,提升人民法院和各当事人的满意度。上海金磐拍卖有限公司始终把提升客户满  意度作为企业生存发展的“基座”。例如,将ISO900 质量管理体系运行与网络司法拍卖辅助  工作紧密结合,每个标的结案前,回访买受人,获取客户对服务质量的反馈,并利用“拍辅通” 留下回访过程与结果。又如,将《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标的材料归档规范》与“拍辅通”的结案   归档要求相结合,聚焦网络司法拍卖“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清晰呈现拍卖项目、

过程时效、质量程度,做到人民法院满意、拍卖当事人满意。

“人人尽职尽责,事事尽快尽好”——上海金磐拍卖有限公司着力做好制度建设、流程优

化和人才培养,确保司法拍卖辅助工作高质量运行。以每周的专项业务例会为抓手,全员知晓


项目进度;以每月的业务培训为抓手,对一个阶段的工作进行“复盘”;以“找问题原因的原因” 为抓手,分析案例,汲取经验。正是在“全员参与、全程管控”的牵引下,司法拍卖辅助的服

务能力,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得到了全面提升。

 

 

 

 

摘要:上海青莲阁拍卖有限责任公司秉持“以精立业,以质取胜”经营理念,严格执行“一 案一档”“一人一档”“一人一责”的岗位责任制,扎实做好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

 

以精立业以质取胜

——上海青莲阁“制度+技术”双重赋能司法拍卖系列报道之三

 

2020年起,上海高院将本市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纳入“拍辅通”系统“一站管理”     “规范、时效、质量”三个维度对上海43家拍卖公司开展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情况自动评分, 每半年度进行一次动态考评,公布各机构的得分排名。

“通过‘制度+技术’的创新,催生了辅助机构的最强服务,法院也用最少的法官资源实 现了司法拍卖管理效能最大化,上海法院拍卖成交率、溢价率、结案周期等关键指标持续领先, 司法拍卖持续零违规,辅助机构对量化得分零争议。”上海高院司法拍卖辅助工作考评小组负

责人如是说。

增强管理意识,服务流程持续优化。上海青莲阁拍卖有限责任公司将协助人民法院强制执  行、促进社会和谐发展作为企业发展的重要工作,结合网络司法拍卖的实际情况,修改完善、  持续运行质量管理体系文件(ISO900-2015),  “三层次”推进, 一是在“程序文件”层,  新增“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文件描述管理办法”,完善“档案管理办法” “顾客管理办法”。 二是在“作业指导书”层,增加“拍卖标的辅助工作量化考评流程节点跟踪表” “拍卖辅助工 作量化考评管理办法”。三是在“质量体系运行”层,组织业务员、管理员学习网络司法拍卖  辅助工作量化标准,掌握司法委托拍卖与网络司法拍卖的区别点,突出辅助工作时效的重点,  力求“规范项不失分、时效项少失分、质量项多得分”,扎实工作,争创优胜。

增强责任意识,服务方法持续改进。上海青莲阁拍卖有限责任翁坚持“履行社会责任,维  护司法权威”的原则,加强与法院网拍办及承办法官的沟通,杜绝信息不对称,做到工作零差错。 首先,在业务侧——抓好基础。按照“质量控制”要求记录信息,形成《标的现状调查表》。例如, 兴化星海花园项目启动后,业务员马不停蹄到当地行政中心、派出所了解标的户籍登记情况,  掌握限购、税收缴纳等政策,与相关人员互留联系方式。紧接着,赶赴标的现场,拍摄视频、  照片,生成3D模型。再对物业欠费情况进行了解,走访周边房产中介机构。其次,在管理侧——

严格把关。将“倒检查审核” “无盲点控制”落实到每一个项目中,对“未调查项”或“调查


不符合项”则启动流程“关卡”,执行“一票否决制”,不予通过。最后,在后勤侧——发现 客户。工作定位上,坚持主导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不满足于招商模式的同质化。工作内 容上,挖掘标的特性,注重激活潜在客户(竞买人)。工作方法上,抢时间招商,多渠道宣传,

在公司官网(微信公众号)、拍辅通、报纸等媒体上全面推进。

增强协同意识,服务质量持续提升。上海青莲阁拍卖有限责任公司提出“专业延伸、形式 多样、内外兼顾、配套激励”的总要求,将“做好每一单并且把每一单都作为第一单”的服务 理念贯穿于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中。第一、 “窗口首问”+联动。项目进程到前期调查资料 汇总的节点,激活联动机制——管理部“首问”/事业部“接棒”/管理部“消化”/事业部“闭 ”,获取竞买人“二次反馈”。第二、  “专人对接”+互动。管理部作为对外接待窗口,落 实专人对接竞买人,完善电话记录、反馈咨询情况,保证了每一个环节有“判断”、每一步流 程有“开关”。第三、  “全程督办”+支撑。在专人专职的基础上,形成A 角 B 角随时切换,

做到咨询零盲区,责任不推卸,首问者即是专职对接人,对接人即是全程服务者。

上海青莲阁拍卖有限责任公司秉持“以精立业,以质取胜”经营理念,严格执行“一案一 ”“一人一档” “一人一责”的岗位责任制,扎实做好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通过努力, 拍卖标的为上海的,前期调查用时缩短至平均5个工作日,外地标的的,缩短至10个工作日,

结案周期缩短至90 天左右。

 

 

 

 

摘要:上海产权拍卖有限公司致力于“诚信、高效、专业”的企业文化建设,坚持“维护 司法公正、践行社会责任”的原则,努力实现自我突破,提高服务质量。

 

体现“专”字,贯穿“诚”字,把控“严”字

——上海产权“制度+技术”双重赋能司法拍卖系列报道之四

 

率先实行拍卖案件电脑配对、随机委托,率先应用中介机构信息管理平台,率先推进网上 拍卖,率先接入全市“一网通办”总门户,。。。。。。历年来,上海法院在司法拍卖信息化 技术的应用方面一直走在前沿,配套建立制度,编制标准,开发系统,实施考核,效果颇丰, 被最高法院确定为“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无需整改的五个地区之一。

“拍辅通”系统将司法拍卖辅助工作精准划分为“拍前、拍中、拍后”三大阶段,覆盖两  百余项工作细节。辅助机构按照规范标准,录入标的信息以及裁定书、交易凭证等文件,在实 地勘察、公告张贴、现场看样、协助审税、协助过户、标的交接等节点,完成实地打卡。 “拍 辅通”全程记录、步步留痕,自动生成对应的工作轨迹。法官通过“拍辅通”系统直观查看进程, 与辅助机构在线互动,提醒要点,溯源管理。


破解难题,体现一个“专”字。上海产权拍卖有限公司每接手一项案件,前期勘察+策划, 编制文件+预案,招商宣传+清单。2018年,法院委托的华池路商场标的,评估价2.6亿元。  因盘根错节的债务纠纷,数不胜数的非法占用,辅助工作遇到重重阻力。项目经历了启动-暂  缓,又启动-又暂缓。。。。。。因案情复杂,处置预案写了再改,改了遇变继续改,招商策  略几乎推倒重来。对此,产权拍卖团队从不放弃——以“小业主” “二房东”为切入点,引导  资金垫付,从而锁定竞买人。历时545天,以2.456亿元的价格变卖成交。

注重过程,贯穿一个“诚”字。上海产权拍卖有限公司始终把“服务是天职,守信是根本 落实到每一个项目中,确保“零投诉” “零差错”。2020年的最后一天,产权拍卖公司团队顶  着寒风,配合法院到标的现场开展清场行动。当遇到房屋占用人辱骂撒泼,业务人员坚信“天  下之事,理胜力为常,力胜理为变”,不退缩,以理服人,善应变,以情动人。历时4个多小  时的博弈,清场终于完成,标的圆满交接,法官频频点赞。然而,事有波折,由于被执行人公  司账目不清,加上产权信息未及时变更,导到房产不能过户。产权拍卖公司业务经理今天约谈   被执行人,明天对接法院,后天联系申请执行人,紧接着,去交易中心寻找解决方案,到法院  向承办法官汇报进展。最终,被执行人配合房产过户,为项目结案划上完美句号。  “虽然这个  项目的量化考核得分不高,但在过程中,我们针对重点工作内容推进,在关键节点上力求加快  速度,情愿工作多做一点,服务好一点,让法院放心,让买受人省心。”产权拍卖公司业务经

理感慨道。

持续改进,把控一个“严”字。上海产权拍卖有限公司注重制度建设、人才培养和项目 理。 一是抓基础。修订《上海产权拍卖有限公司司法业务管理办法》,丰富《上海产权拍卖有  限公司网络司法拍卖实施细则》,新增《上海产权拍卖有限公司岗位说明书》,完善《司法辅  助职业指导书》。在此基础上,组织内部培训、交流二十余次。二是抓落实。将员工绩效考核  与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紧密结合,责任间人形成相互监督、相互核实,把“经办内容关”“初  审规范关”“核准时效关”。三是抓质量。在项目推进中,公司上下,高度重视,力求万无一失。 在产权拍卖公司业务经理看来,  “量化考评机制如同一面镜子,看到长处,也发现短处,也如  同一件法定,鞭策员工不懈怠、求上进,争优先”。在团队的共同努力下,项目完成周期从原  来的最长的140天缩短到平均90天左右,其中最短完成时间仅47天,平均提速30%以上。

上海产权拍卖有限公司致力于“诚信、高效、专业”的企业文化建设,坚持“维护司法公 正、践行社会责任”的原则,努力实现自我突破,提高服务质量。值得一提的是,在网络司法 拍卖的赛道上,善于“抠细节”,勤于“补短板”,做足“务实、合规”的文章,企业形象得

到新的提升——2021年,荣获“上海市优秀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证书。


摘要: 多年来,上海43家拍卖公司严格执行网络司法拍卖法律法规,按照上海高院制定 的量化考核标准,全力支撑法院实施网络司法拍卖,取得了可喜成绩。

 

客户至上 服务为先

——“制度+技术”双重赋能司法拍卖系列报道之五

 

“拍辅通”将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机构的线下工作全程性、可视化地呈现在线上,其基础, 是上海高院与上海拍卖行业专家投入很大精力对不动产、 一般动产、机动车、财产权益等各类 标的工作要求精准采样、逐项梳理、构建模块,形成了可量化的流程和标准,进而对网络司法 拍卖辅助机构实施量化考评、动态评价。

两年多来,上海法院司法拍卖精细化管理跃上新台阶,上海拍卖企业学习标准、执行规范、 辅助司法拍卖取得可喜成绩,上海拍卖行业地位不断得到巩固。集中体现为,从线下到线上,  辅助工作“一屏管理”;从主观到客观,量化考评公开公正;从他评到自律,管理生态持续规范;

从加法到减法,催生最优服务意识。

主动作为,“五个抓,五个到位”。上海拍卖行有限责任公司倡导“拍辅有我,不负信任” 的理念,充分认识“做好网络司法拍地辅助工作是公司的光荣使命,也是企业的政治责任、社  会责任”的重要性。其“五个抓、五个到位”管理模式值得借鉴。 一抓学习,思想认识到位,  确保拍卖程序高效运转,维护司法拍卖公平公开公正和廉洁性;二抓力度,领导重视到位,总  经理挂帅,每周督办,会商研讨,确保工作衔接不误时点;三抓指标,目标考核到位,严格制  度执行,严肃工作纪律;四抓合力,综合协调到位,构建“全行一盘棋”为核心的业务部门、  专业部门、管理部门“三位一体”的运营机制,工作有部署有执行,内容有检查有复核,质量  有反馈有评价;五抓素质,队伍建设到位,派员参加上拍协各项培训40余人次,公司开展业

务研讨会10多次,实行3对“师徒带班带教”。

自我加压,“一案一总结”。上海宝江拍卖有限公司——把“做正确的事”作为网络司法  拍卖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点。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统筹指挥。后勤部门负责量化考评的登 记工作,提醒及督促业务人员反馈业务进程。借助“拍辅通”系统,对每个结案标的进行总结, 发现不足,寻找原因,消灭问题,逐步完善。上海海同拍卖有限公司——设立咨询服务窗口,  为不熟悉网上操作的竞买人提供了解标的、报名支付等便利服务。特别是严把工作流程审核关, 充分发挥拍卖服务专业优势,努力做到“三个零”——辅助工作“零事故”;拍卖当事人“零 投诉”;员工“零违法违规”。上海驰翰拍卖有限公司——以“工作跨前一步”赢得法院、竞 买人的好评。如,现场测量绘制房型图,为不能到实地看样的竞买人提供尽可能多的信息,有 直观的感受。又如,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838弄102室店铺,网络询价732万元,业务经理经 过市场调查,发现网络询价的价格与市场价格严重偏离,及时向法官承办法官汇报,并提出建

设性意见。二次网络询价调整到573万元。


努力精进,“客户满意是终极目标”。上海景诚拍卖有限公司——运用“客户满意度调查” 小程序,在项目结案后,邀请相关当事人对本公司服务质量进行评价,并且基于质量评价的结   果,发现不足,及时改进,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上海华夏拍卖有限公司——采用“做   细、做实、做透”工作法,耐心为竞买人解读房产交易税费政策,热心为竞买人分析贷款能力   问题,放弃休息日陪同竞买人实地看样。特别是,接受了远在新疆、内蒙的标的之后,第一时   间到达标的现场,实现“前方”的信息、数据与“后方”联动、与“拍辅通”同步。上海诚信   拍卖有限公司——在辅助拍卖位于青浦区徐盈路房地产过程中,配合法院清场,承担清场费,

最终拍卖成交价比评估高出50万元,法院、申请执行人等多方满意。诚信拍卖公司收下了买 受人赠送的锦旗,谢绝了买受人的酬金。上海老城隍庙拍卖行有限公司——持之以恒,完成交 付。杨浦区仁德路100弄37号901(复式)住宅于2018年拍卖成交。之后,买受人涉案失联。 老庙拍卖行落实专人,在下雨、台风期间前往房屋巡视,购置工具,疏通管道。2021年3月, 老庙拍卖行将完好的标的移交到法院指定的买受人手中。